前不久,在某国企工作的一个朋友和记者聊起自己最近准备去外地出差的事情。因为出差需要处理的任务并不繁琐,又刚好临近周末,他本想借此机会在周末旅游两天,也就是周四到出差地,周五完成任务后暂不返程,在周末游玩两天。但向一位前辈征询意见后,他还是放弃了这个想法。


他的前辈主要提到了两个问题,一是费用如何报销。哪怕是自己承担周末两天的差旅费,但一般来说财务默认往返交通费之间的时间为公差时间,交通时间和报销的住宿天数对应不上,是否有问题?二是尽管他是在完成公务后,且只是在周末进行游玩,但说到底这趟行程还是“因公出差”,去程的交通费用也是由公司承担,其中是否涉及公私不分的情况?保险起见,这位朋友便决定放弃。

某地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种情况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便是和上述类似的情况,公务结束且又临近周末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扣除公务行程之后的食宿费、差旅补贴等,且不报销回程费用,是可行的。二是出差时间较长,时间涵盖周末,但这种通常都有工作安排,即属于公务期间,最好不要外出,比如某些明确要求了全封闭式培训,一旦外出,恐涉嫌违纪。不过,在现实中,个别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采取提前到达或公务行程结束后延迟返回的办法,如故意把公务行程安排在周五,以便周六、周日自费旅游。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没有影响公务且没有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出差之便谋得自己旅游之私,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如果有证据表明是以公谋私,且有意为之,则构成违纪。

记者还采访了几名公职人员,其中一人告诉记者,他有一次出差住在当地一个夜间有灯光表演的旅游景点附近,大概几公里远,晚上完成工作后,他本想约同事一起前去观看,最后同事以“担心时间太晚影响次日工作”的理由劝阻了他。他认为,如果真的去了,或许会有通过压缩或者改变公务行程来达到旅游目的的嫌疑,也属于因私损公。

上述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则表示,上述干部如果真的去了,虽属不当,但情节也较为轻微。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非工作日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利用休息时间经领导同意后,自行前往、自费参观当地的一些文化场所、历史古迹,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但其中还涉及是否遵守工作纪律、落实请示汇报制度、能否在有紧急工作任务时第一时间返回、是否在游玩后仍有充足精力完成后续正常公务、个人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等问题。如若在自费旅游过程中,和他人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后果,或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发表不正当言论等,需要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判定违纪违法情况。

此外,还有一种构成违纪的常见情况,即公报私费,部分公职人员在自费旅游期间虽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却报销旅游这段时间的伙食、住宿费,甚至出差补助等费用,这种显然构成违纪。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公职人员出差期间利用休息时间自费旅游是否违纪,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公私容易混淆的地方最容易出现灰色地带,而违纪往往是从公私不分开始的。

如今,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深入落实,也有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更加审慎行事。上述审理室负责人也建议,公职人员还是要尽量注意自己的公职身份,保持低调。毕竟,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其行为规范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还需公职人员明确“黑白界线”,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


视觉 I 万科成

编辑 I 许然

审核 I 杨智淋

终审 I 舒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