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刑事执行”栏目
栏目主持人 :时延安 仇飞
投稿邮箱:fzzmhlw@legaldaily.com.cn
▶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 | 梅明辉
责任编辑 | 尹丽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推开监狱巡回检察、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完善巡回检察制度和社区矫正监督体系,取得了良好成效。
2022年,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下发《关于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的提示》,为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质效作出重要部署。
一些基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中探索运用“派驻+巡回”工作模式,例如,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具备“派驻+巡回”功能的检察工作站,以“派驻”推动“巡回”,以“巡回”改进“派驻”,动态发现和纠正社区矫正监管活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集中整改和纠正,不断增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社区矫正检察取得的成效
就社区矫正检察取得的成效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优势互补,实现“派驻+巡回”有机结合。强化社矫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有机结合,发挥“派驻”与“巡回”之间优势互补、有效结合的关系,实现“1+1>2”的效果。社矫检察工作站通过查询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参与每周矫情分析会,及时掌握社矫对象和社矫工作动态信息,为巡回检察确定巡回方式和重点、传递监督线索等发挥好“前哨探头”作用。如针对社矫对象多发的擅自出外、越界问题,利用开展巡回检察的契机,组织社矫对象、社矫专职工作人员召开社矫法律法规宣讲会,以及在对重点社矫对象的谈心谈话帮教活动中,详细解读请假外出相关规定、典型案例等,发挥对社矫对象的警示提醒和规范外出请假的作用。同时也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在沟通协调中的“桥梁作用”,确保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建议得到整改并反馈。而通过巡回检察,及时向社矫检察工作站反馈检察结果,反向审视派驻检察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形成更加科学务实的派驻检察工作模式和检司协作机制提供依据,有力推动社矫检察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其二,扩大监督面,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全方位改进。找准依法履职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探索运用“派驻+巡回”工作模式,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覆盖面,有效减少社矫监管工作风险点。如依法督促法院对社矫对象财产刑执行进行有效关注,促进财产刑切实有效执行;社矫对象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及时告知社矫中心和检察机关;社矫对象下落不明时,区社区矫正中心及时将组织查找的情况告知检察机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共同做好社矫对象的教育帮扶、思想和生活动态汇报,确保各项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到位。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出台工作机制以促进普遍性问题的解决。如对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的情况,规范涉企矫正对象请假管理制度。这种“嵌入式”法律监督的做法,能切实推进辖区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的提升。
其三,以办案为中心,切实增强社区矫正检察核心动力。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把监督和办案融为一体,以案件化办理为核心,朝着“全业务流程案件化”的目标发力,将发现的问题纳入检察统一应用系统规范化办理,促进社区矫正监督事项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达到认定事实证据化、法律文书规范化、办案效果追踪化、案卷材料档案化,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持续发展。同时,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将公开听证作为常态化办案机制来抓,有力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区矫正检察面临的实践难点
目前,在社区矫正检察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难点。
首先,“派驻+巡回”工作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派驻检察因其监督经常性、常态化等特征,可以实现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活动的动态、即时监督,具有设立的必要性,但各地检察机关以“派驻检察室”“派驻工作站”“检察官办公室”等名义开展实践,其定位、职能和人员配备均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则“参照”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规定执行,但由于社区矫正具有执行场所开放性、执行资源社会化等刑罚执行方式、程序的特殊性,也面临着诸如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如何落实整改和反馈、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如何分工等实践困惑。这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的规范化建设受到了极大制约,与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其次,巡侦办案力量协同整合有待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检察的主责主业除了对社矫对象日常监管活动开展监督之外,侦办社区矫正执行环节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是重中之重,是发挥检察监督刚性的重要一环。“派驻+巡回”社区矫正检察正是发现和收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但随着“两反”转隶以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保留的具有一定自侦经验的检察人员较少,且监督重点转移,社区矫正检察延伸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核实未同步推进,挖掘职务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导致社区矫正执法问题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再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有待进一步畅通。社区矫正制度的良好运行,不仅单独依赖于司法行政机关,更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配合与支持。由于各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程度不同,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管理装备和手段跟不上实际需求,且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关于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的大数据平台,导致出现监管漏洞。如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很有可能导致的社矫监管存在“真空期”。又如因受到治安处罚、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等造成社区矫正对象在社矫监管期间失联的,常常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寻找。因此,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畅,大大增加了基础工作量,牵制了大量人力物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区矫正功能效果的充分发挥。
最后,社区矫正检察办案力量有待进一步培养。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且又是崭新工作,当前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大幅增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同时承担着对交付执行检察、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检察、看守所的执法检察、抽调开展看守所、监狱巡回检察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专项行动等任务。现阶段,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审查经验尚未能得到深度积累,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需进一步调整人员结构和培养专业素能。
完善派驻与巡回检察模式的思考
在笔者看来,派驻与巡回检察模式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制,推进工作规范开展。贯彻落实最高检下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完善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健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职责分工、衔接配合制度”的规定,积极探索有别于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的社区矫正“派驻+巡回”检察实施程序,全面梳理工作经验成效和不足,形成一套规范的社区矫正“派驻+巡回”检察工作内容、方法和流程,为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提供坚实的依据和规范的参考,在实践中不断检视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检察制度。
第二,强化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畅通部门之间协作。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和交换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渠道,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案件在省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运用,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实现多部门工作动态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网上办案,以及网上和书面同步进行,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和数据赋能,实施动态同步监督,避免事后监督的缺陷,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第三,完善巡回检察考核机制,激发队伍内部活力。为充分调动检察机关各部门人员抽调参与巡回检察工作的积极性,可以将巡回检察纳入检察人员绩效考核,促进打造检察工作的“多面手”。具体而言,将员额检察官每年参与巡回检察和办理巡回检察的案件数量作为考核基础标准,同时重点考核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如在巡回检察过程中提出检察建议数、纠正违法等监督意见采纳率、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数量和成案率,以及巡回检察中的创新性工作和典型案例等等作为量化考核要点,以此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整体发展。
第四,优化专业化办案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人员素质提升。深入开展以优秀人才、优秀团队、优秀案例为重点的刑事执行检察“三优”培育工程,加强典型案例培养和理论调研,不断提升队伍职业能力,促进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化办案人才梯队建设。同时,积极探索推进有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邀请公安、司法、医护等人员共同开展巡回检察,为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提供监督新角度、新思路,切实提升检察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作者系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END
视觉编辑 | 王硕 王雪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