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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行车驾驶中

总有一些驾驶员

因为“赶时间”或觉得“技术好”

抱着侥幸心理强行超车

岂知这样的做法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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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拉萨市公安局达孜分局交警大队接到网友举报称,有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G561国道由林周县向拉萨市方向行驶,行至达孜区克日村路段时,驾驶员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险些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举报后,达孜分局交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及时联系当事车主。经核查及驾驶员供述,被举报车辆确实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对该驾驶人作出相应处罚。同时,民警通过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违法人进行了法制教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

主编:玉珍

编审:高月明

编辑:顿珠扎西

来源:拉萨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