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各级党委和纪委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使追责问责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但有些基层党委和基层纪委在问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问责不力或者泛化、简单化,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治理任务的艰巨性对问责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粗放式问责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治理需求,亟需通过价值回归和技术赋能助推问责的精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使问责制度真正成为推动责任落实的治理利器。

问责机制失范的表现
在近几年的问责实践中,“运动式”“指标化”“机械化”等追责问责现象时有显现,部分领域出现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倾向。
首先是问责泛化倾向。比如环保督察中的“运动式问责”。某市下辖某区开展环保督察期间,某区纪委监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直接对生态环境分局启动问责调查,共处置问题线索90件,问责88人次。对分管同一工作的副局长王某在1个月内实施6次问责,对在外脱产学习、未实际协管工作的郑某等3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存在重复问责和“一刀切”现象。这种为快速完成上级督办任务的“快查快处”,问责力度虽大,但未聚焦根源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再如群体性事件中的“指标化追责”。某县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县领导将本无直接关联的部门也纳入问责范围,导致问责对象泛化。这种以完成指标或应对压力为导向的数字竞赛式问责,不仅违背制度设计初衷,而且造成基层干部的心理焦虑,甚至出现消极“避责”现象。
其次是问责不力倾向。比如紧急任务中的“降格式问责”。某乡镇违规拆分道路工程招投标,乡镇党委以道路工程建设任务急、时间紧为由,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省纪委监委发现后,要求市县纪委监委逐级把关,直接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分别受到党纪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理。再如个人责任代替集体责任的“替代式追责”。某单位在巡察整改工作中,存在责任照抄照搬、“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走过场等问题,但问责时仅对领导个人予以问责,未对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党组织予以问责。
再次是问责简单化倾向。比如扶贫领域中的“机械化问责”。某县因精准扶贫手册填写不规范,问责干部37人,却忽视实际帮扶成效,责任划分不精准,程序存在瑕疵,违反了《问责条例》。再如安全事故中的“粗放式追责”。某市安全生产事故中,同等级事故在不同辖区的问责力度差异达40%,这种地域性差异削弱了制度权威。自由裁量缺乏明确标准,容易导致问责畸轻畸重问题,可能挫伤干部积极性或纵容失职行为。
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层面。在制度层面,权责边界不清、责任不明。如上级部门以“属地管理”原则下达考核指标,县(区)、乡镇(街道)被动承担超出实际权力的责任,导致权责不对等,问责被扩大。容错纠错制度机制不健全。问责主体因缺乏容错纠错制度可依,怕出现处理畸轻而不敢容错。
在执行层面,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调查发现,有的领导干部将问责作为转移矛盾、推卸责任的手段,有的领导干部故意规避检查,工作决定靠口口相传,难以认定其领导责任。过度依赖“结果导向”。有的问责主体对基层实际情况不了解,仅以最终后果判定责任,导致问责脱离实际。
在社会层面,存在舆论倒逼现象。对公共事件的“零容忍”情绪通过媒体放大,倒逼政府快速回应,迫使问责偏离程序正义,快查快处,忽视解决系统性问题。存在目标替代现象。问责的初衷是规范权力、提升治理效能,但问责目标有时异化为维护上级权威或成为政绩需要。
制度的理性执行和价值回归
制度的理性执行和价值回归迫在眉睫,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制度设计中融入价值导向。《问责条例》在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给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划出了硬杠杠。基层治理中如何确保制度的理性执行和价值目标不异化,就需要在制度设计中融入价值导向。如基层党委可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社会价值观变迁适时调整问责重点领域,并结合本地区情况推行“问责事项负面清单”等配套制度,为精准问责提供制度参照;建立问责效果评估机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公众满意度调查,定期检验制度执行成效。
规范问责的根基是程序正义。《问责条例》从各个环节予以规范,严密了程序正义。但在基层实际执行中,为缓解政治压力或平息舆论影响,从严从快问责,出现程序简省问题,导致问责的根基不稳。为确保问责的规范化精准化,可统一规范问责启动标准、证据认定规则、量责梯度等,形成闭合的制度链条。如深圳试行的“三段式”问责程序,将调查取证、听证申辩、集体决议环节严格区隔,这种程序化设计使问责决定经得起历史检验。
建立“正向激励”问责机制。党委作为首要问责主体,要坚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正向激励”问责机制,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制度机制,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大胆使用,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纪委作为专责监督机关,在开展问责工作时,要做到调查取证细之又细、定性处理慎之又慎,避免执行中逻辑扭曲、目标异化问题,真正推动解决根源性问题。纪委与组织人事部门可建立被问责干部回访教育和考察使用联动机制,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技术赋能提升问责效能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正在广泛影响各领域各行业的新形势下,问责工作如何主动求变,通过技术赋能提升问责效能,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探索:
大数据技术重塑监督模式。在大数据时代,如何打破传统监督模式,在问题处于隐性阶段,未引发不良舆情或明显后果时就及时察觉、提前介入,有效避免问题扩大化和严重化后再去开展问责。如江苏省纪委监委建设的政治生态监测系统,整合政务热线、舆情监测等12类数据源,通过算法模型自动识别异常数据,系统上线半年即精准发现3起隐性问责线索,较传统方式效率提升20倍。这种数据驱动的问责模式,有效克服了人工排查的局限性。各级基层党委应主动扛起政治责任,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可以从打破各监管部门信息壁垒入手,实现数据互联互通,通过大数据技术的筛查和预警,实现从人工筛查到智能监测的转变。
人工智能辅助系统推动量责科学化。各级纪委应秉持守正创新理念,探索将人工智能应用于问责工作中,有效解决自由裁量标准不一,问责畸轻畸重问题。如成都市金牛区纪委构建的“智慧量纪辅助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5000余个历史案例,梳理出2个基础情形和27个具体情节,通过类案比对科学赋予各个情节不同权重分值,纳入后台模型综合运算得出该违纪行为最终综合评价与处分档次,为案件处理提供科学建议。
精准问责的技术实现。问责,问的就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精准问责的关键是查清决策过程,防止领导干部推责诿过。纪委可以推动搭建智能化问责平台,在问责调查中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追踪决策痕迹,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问责偏差。如采集相关责任单位已有数据池里的决策过程数据(如会议记录、审批流程、操作日志),分析异常操作(频繁撤回、权限滥用),通过区块链浏览器追溯和验证关键决策节点(如审批签名、时间戳、数据依据)等,实现责任溯源自动化。在查清责任、查全链条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精准认定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避免“甩锅”和“擦挂伤人”。
当制度理性筑牢规范根基,价值回归跳出“钟摆效应”,数字技术赋能精准治理,问责制度才能真正实现“问责一人、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标。未来的问责体系建设,应在规范与创新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让问责制度既保持制度刚性,又充满治理智慧,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作者系四川省纪委监委驻四川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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