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涵 文/图
5月7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吹风会在四川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共7章27条,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专门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曾吉明在会上介绍,四川是全国锂矿储量最丰富的省份,现有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11家,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同时,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高校在回收利用关键技术研发上取得积极成效,并已与迈越阳光、越驰九天等回收利用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和技术应用。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40.2万辆,增长56.4%。特别是成都作为全国汽车保有量第一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93.25万辆,增长了48.7%。预计未来2-3年,四川省废旧动力电池将迎来第一轮大规模“退役”潮,回收利用市场前景广阔。
《办法》从区域中心建设、回收利用规范、鼓励支持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提供制度支撑。
在源头管控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应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创新提出建设集成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储运、拆解、检测、维修、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多功能的区域中心,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应收尽收、就近回收、就近利用。
在过程控制方面,《办法》从废旧动力电池产生起点到综合利用终点全生命周期作出规定,要求移交、回收、运输、综合利用等各环节均应符合国、省相关要求,并由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同时,四川在全国率先提出培育省级综合利用“白名单”企业,发挥优质企业示范作用,带动提升行业整体规范水平。
在责任延伸方面,《办法》要求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依法承担回收责任、履行回收义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应按国家要求自建、共建或委托建设回收服务网点,提出区域中心应加强对区域内回收服务网点的整合优化,构建与废旧动力电池规模相匹配的回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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