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唐子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但仍有一部分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此类行为该咋惩治?1月5日,攀枝花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其中一例通过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做出司法实践。

2014年底至2017年1月,黄某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装载机和碎石破碎机,擅自在攀枝花市盐边县惠民乡偏外村新桥组船房塘子河坝开采河道砂石3480.1立方米,并进行出售。经鉴定,黄某祥违法开采的3480.1立方米砂石(混合砂)价值121803元。

2018年9月12日,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黄某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黄某祥已缴纳罚金40000元。

但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祥破坏河道生态虽经刑事判决予以评价,但其造成损害后果仍然存在。于是委托攀枝花市水利局就黄某祥违法采砂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的影响、损害结果以及该影响和损害结果需要如何恢复出具专家意见。

攀枝花市水利局认为黄某祥违法采砂立案以来,经历了多个洪水期,对河道生态影响及损失不能准确估量,建议采取鱼类人工增殖措施。刊登公告后,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黄某祥从2020年起,分八年支付河道砂石损失赔偿金121803元,并自行购买价值3000元的鲢鱼或鳙鱼鱼苗投放于四川省盐边县乌木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加以规制。

[法官说]

生态就是资源,生态就是生产力。河道是自然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排涝、调节气候、维持生态平衡、改善城乡景观等多方面的功能。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河道砂石的行为不仅在减损河道行洪能力,同时也破坏了河道的生态环境,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审判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助于推动解决社会痼疾,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工作方向,服务保障大局,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保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