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责任编辑 | 戴蕾蕾
“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这一诗句出自唐代诗人杜甫的《月夜忆舍弟》。这首诗以景寓情,表达了诗人在秋天对故乡的深切思念。其中,一句“露从今夜白”,让人仿佛置身于白露节的夜晚:“清露盈盈,寒意顿生”。
那么,商家能否将“露从今夜白”申请注册商标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州梵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再审裁定,最高法驳回了梵某公司的再审申请。此前,梵某公司申请将“露从今夜白”注册成为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驳回了该公司的注册申请。
如今,这场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的商标注册之争,已经画上了句号,但这一案件也引发了业界对于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的再度关注。
“露从今夜白”被指缺乏商标显著特征
梵某公司是广州的一家化妆品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批发和零售等业务。此前,该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露从”与“今夜”商标。
几年前,梵某公司又想将“露从今夜白”申请注册商标。在该公司看来,“露从今夜白”这一富有诗意的表述,能够为其产品增添独特魅力,有助于在竞争激烈的化妆品市场中脱颖而出。
2022年9月30日,梵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露从今夜白”商标的注册申请,计划将此商标运用在第3类商品范畴,涵盖化妆品、洗发液、清洁制剂等众多产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严谨审查后认为,该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工作人员综合考量了商标的文字构成、使用场景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露从今夜白”这一短语在日常生活和商业宣传中较为常见,缺乏能够直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2023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梵某公司的注册申请。
梵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梵某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试图证明其商标的可注册性。这些证据包括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决定、“月是故乡明”商标查询列表、“谷雨”商标查询信息、“床前明月光”等案外商标注册查询信息等。梵某公司期望通过这些材料,向法院展示类似表述的商标在市场中存在注册成功的先例。期望以此类推,自己申请的“露从今夜白”商标也应获得注册许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细致剖析。法院查明,诉争商标由汉字“露从今夜白”构成。从商标的使用场景来看,当该短语出现在洗发液、清洁制剂等商品的包装或宣传中时,消费者基于日常的语言习惯和消费认知,极易将其视为一种富有诗意的宣传口号或宣传用语。这种认知习惯使得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提供者紧密联系起来,也就无法起到商标应有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关键作用。因此,法院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梵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多维度抗辩仍未改变判决结果
此案一审宣判后,梵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望在二审中扭转局面。
在上诉过程中,梵某公司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理由。梵某公司首先从商标的形式及内容出发,详细阐述了其与相关公众一般认知习惯的契合度。
梵某公司称,诉争商标在形式及内容上均匹配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能够被识别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同时,诉争商标与广告宣传语在表现形式及表达内容上均差异明显,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宣传口号或宣传用语识别,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此外,梵某公司强调了自身已取得“露从”与“今夜”商标专用权这一关键事实。公司认为,诉争商标“露从今夜白”实际上是“露从”与“今夜”两者的有机组合。在化妆品行业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知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关联性。由于“露从”与“今夜”商标已在市场上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在看到“露从今夜白”这一组合商标时,基于对之前两个商标的认知,极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且能够明确该商标的来源可指向梵某公司。
梵某公司还上诉称,该公司目前持有的“肌肤知时节”商标,与诉争商标在文字数量上相近,均为5个字;在含义方面,都蕴含着一种与自然、时节相关的文化意象。“肌肤知时节”商标在市场上已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基于两者的相似性,诉争商标“露从今夜白”亦应核准注册。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除了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判断。本案中,诉争商标由“露从今夜白”文字构成,上述文字来源于唐诗原文,使用在商品上,相关公众通常仅能将其识别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会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且梵某公司并未提供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任何证据,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梵某公司相关上诉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北京高院认为,商标审理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因不同案件的标志本身、在案证据及考量因素等存在不同,梵某公司以在先决定认定作为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理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以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作为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依据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024年5月31日,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审败诉后,梵某公司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中,梵某公司坚持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梵某公司再次强调,诉争商标在形式及内容上均匹配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具有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力。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构成对指定商品使用特点、使用效果、使用对象的描述和引导,并非对指定商品的宣传,不会被识别为宣传用语。梵某公司已经取得“露从”与“今夜”商标专用权,诉争商标作为两者的组合在化妆品行业内极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诉争商标的来源可指向梵某公司,请求最高法依法再审改判。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商标由“露从今夜白”文字构成,上述文字来源于唐诗原文,使用在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诉争商标经梵某公司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梵某公司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2024年12月18日,最高法驳回了梵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段海强
法治周末报社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案
选择商标时应充分考虑其显著性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露从今夜白”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能否作为商标予以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在判断商标的显著特征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从该商标指定的商品及所属行业来看,化妆品行业竞争激烈,商标众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更依赖于具有明确区分性的标识。像“露从今夜白”这样的表述,难以在众多商标中脱颖而出,无法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提供者建立起稳定的联系。
此外,梵某公司虽主张其已拥有“露从”“今夜”等相关商标,以及“肌肤知时节”类似商标,但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每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不同,不能简单类推。本案中,梵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露从今夜白”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因此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这一案件为企业申请商标提供了重要警示,在申请商标时,应充分考虑其显著性,能够使相关公众通过特定标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避免使用过于通用、缺乏独特性的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增强商标的识别力和市场价值。
END
视觉编辑 | 王硕 王雪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