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敏
2025年3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记者4月24日从绵阳市农业农村局了解到,作为绵阳市农业农村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第二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法规,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绵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为全省乡村振兴立法探索提供重要实践样本。
七章五十三条
构建全方位治理体系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构建起涵盖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治理、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农业废弃物处置、村容村貌提升等关键环节全方位的治理体系。立足绵阳山区、丘陵、平原并存的地貌特征,以及近郊村、远郊村、山区村的发展差异,《条例》分别制定不同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要求。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内容繁杂。”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姜南介绍,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条例》回应了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问题。
理清责任体系
破解“九龙治水”困局
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职责不清、监管乏力”问题,《条例》首次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工: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领导;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辖区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协调与监督;其他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通过权责分明,形成治理合力。
经费保障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关键。为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经费不明的问题,《条例》明确市级层面建立奖补机制,县级层面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鼓励创新多元投入机制。
多项禁止性条款
筑牢环境治理红线
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条例》制定了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立粪污、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不得堆放医疗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新建墓地;不得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禁止性行为。
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条例》制定了“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等禁止性行为。
在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针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制定了行政处罚。
在村容村貌治理方面,《条例》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危房进行排查,督促、引导所有权人及时进行整治,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清理“三线”,制定了“不得在公共设施、道路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不得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等禁止性行为。
《条例》既设专章明确法律责任,又创新“倡导性条款+禁止性规范”协同机制。倡导鼓励村集体、群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同时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和村容村貌治理设定禁止性行为。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既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又为群众思想转变预留缓冲期,实现法治力度与治理温度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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