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湖北女子遭前男友泼汽油烧伤致残案二审开庭,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将另行宣告判决。
此前,一审法院判被告人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审宣判后,受害人陈女士申请抗诉,同时被告人覃某某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在庭审现场获悉,此次开庭争议焦点有:被告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其是否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是否适当等。
覃某某与陈女士曾是恋爱关系,后来分手。据上游新闻报道,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10月18日,即案发前一天,覃某某来到陈女士工作地纠缠她,陈女士报警后二人在派出所接受了调解。在派出所调解后,覃某某心有不甘,当晚偷听了陈女士与他人通话,心生怨恨产生杀死对方后同归于尽的想法。次日9时许,覃某某携带水果刀和一瓶半汽油翻入公司厂区,在陈女士办公室泼汽油并点燃。一审法院认为,覃某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有重复性的实施侵害行为,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覃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具有自首情节,并已支付59300元的医疗费,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中,检方抗诉认为,一审错误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其当时只是请求在场他人拨打电话呼叫救护车,没有拨打报警电话。
检方抗诉认为,本案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民警调解后,被告人承诺不再纠缠,却没有悔改之意,泼洒汽油。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审量刑不当,罪责刑不相适应 。
关于自首,被告人覃某某及辩护人辩称,覃某某参与施救,虽没有报警,其明知自己会被抓,但没有逃跑行为。
关于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告人事前准备了刀具和汽油,具有极端致害性,被害人逃跑时,其二次泼汽油,导致严重后果,其有主观杀人故意和客观杀人行为。
被告人覃某某辩称,他要杀被害人就不可能去救她,想早点出去赔偿她。
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覃某某称,想说对不起,他的冲动行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出来后会积极赔偿。
庭审中,被害人陈女士一度情绪失控,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她说,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浑身伤疤,在医院经历了痛苦的治疗,气管曾被切开。她称,覃某某还曾当庭威胁。
公开报道显示,事发后,陈女士全身烧伤面积达69%,2024年做了12次植皮手术。恩施市公安局作出的伤情鉴定显示,其手功能丧失,程度达伤残五级,全身体表多处瘢痕,伤残程度为伤残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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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海洋深。”是什么深仇大恨?忍心对前妻泼汽油烧伤,好聚好散有何不可?冲动是魔鬼,此话一点不假。
不“理智”的人,好冲动,经常犯后悔的事,又经常犯,很难不出状况。 ---这类人“后悔”的事时有发生!!!🙏🙏🙏
曾经毕竟是恋人,有什么事不能明智去处理,冲动是魔鬼一点也不假,真心希望借此案,能让更多人意识到情感暴力的危害,在处理感情问题时保持理智和冷静,尊重他人意愿。🙏
恋爱不成,就痛下杀手,这是何等的自私和残忍。法庭上的“最后陈述”,如果没有实际的惩罚作支撑,不过是一句空话。希望法律的天平,能向受害者倾斜,给予她应有的正义和慰藉。
执法要公正,判决要合理。百姓更安心。
被救者精神上的创伤无法治愈,因天天要面对,可以说是以泪洗面。一审量刑不当,罪责刑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