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人们是热烈期待,还是迟疑观望,AI时代已呼啸而至。AI与政务的深度融合,正深刻重塑权力监督的模式,对腐败预防产生深远影响。这种技术革新不仅改变了传统工作机制,也在悄然改变反腐败这场“猫鼠游戏”的规则。在全新的较量中,纪检监察机关唯有占据先手,方能抢得先机、步步为营。

AI浪潮之下,DeepSeek、Manus等前沿模型崭露头角。DeepSeek的政务领域垂直大模型已在部分反腐实践中展现出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有力支持。Manus模型凭借先进的算法架构,在技术应用潜力上表现卓越。它能够高效整合企业财务数据、交易记录、人员社交网络信息等多源数据,通过复杂的算法逻辑挖掘数据间隐藏的关联。AI大模型强大的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有望助力纪检监察机关打破传统调查瓶颈,开辟全新的反腐工作路径,深度重塑反腐工作格局。

然而,AI本质是工具,在为反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复杂风险。从宏观层面看,AI技术在算法、数据安全以及与现有工作协同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算法可能因数据偏差产生偏见,导致对腐败行为的误判;数据安全面临威胁,一旦泄露将引发严重后果;复杂的算法结构让决策过程如同“黑箱”,增加了人机协同的难度。但这些潜在问题,也倒逼我们系统审视AI赋能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风险图谱,思考如何在这场“猫鼠游戏”中更好地驾驭AI技术,让它成为我们手中最可靠的“捕鼠器”,科学高效监督公共权力,及时发现并精准打击腐败行为。


不可忽视的制度脱嵌、技术瓶颈和伦理困境

AI技术在廉政治理领域的应用,如同在传统治理模式中引入了一股全新的力量,打破了原有的工作格局,带来了效率与精准度的提升。但在这一变革过程中,由于AI技术的创新性和复杂性,与现有的制度体系、技术架构以及社会伦理规范之间难以完全适配,进而衍生出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制度脱嵌、技术瓶颈以及伦理困境这三个关键维度。

在制度脱嵌上,主要面临法律滞后与监管缺失的问题。随着AI在反腐败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问题日益凸显。在湖北推进AI智慧监管招投标工作中,襄阳市推行机器人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襄小智”,宜昌市建立围标串标大数据分析预警系统。这些AI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发现了诸多线索,协助纪检监察机关立案354人、留置42人。然而,对于这些AI系统生成的数据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效力,以及其算法的合规审查标准,目前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这使得在后续案件处理时,AI发现的线索作为证据使用面临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质疑,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作为监督利器的AI模型本身面临着监管风险,包括预设后门、人为干预、数据篡改等风险。以一些地方的政务数据监管为例,由于缺乏对数据使用和AI系统运行的严格监管流程,内部人员可能基于私利动机,预设后门程序、违规操作AI系统、篡改数据,甚至直接干扰正常的监督流程。这不仅会使AI系统的分析结果出现偏差,还可能导致腐败行为逃脱监管,严重影响AI监督作用的发挥。

在技术瓶颈上,主要存在数据风险与腐败“反制”的不足。AI技术在廉政治理应用中,面临着数据相关风险与腐败分子利用技术“反制”的风险。AI算法的训练依赖于大量的数据,现实中的数据往往存在偏差。若训练数据采集范围不全面、样本缺乏代表性,就容易导致算法产生偏见,使AI在识别腐败行为时出现误判,严重影响反腐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数据安全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2023年,三星员工在与ChatGPT聊天过程中发生信息泄露事故。在廉政治理场景下,若类似情况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反腐败工作涉及大量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企业的商业机密以及案件调查的关键数据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这些数据,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伤害,还可能导致腐败分子提前察觉,破坏案件调查进展,损害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任。黑客攻击、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都可能成为数据泄露的源头,给反腐败工作带来巨大风险。

更为严峻的是,腐败分子会利用AI技术的特性来规避监督、误导调查。他们借助AI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反客为主”,深入挖掘监督机制的漏洞。通过对过往案件数据、监管流程数据的分析,找出监督的薄弱环节,从而精心编织围猎网络。

比如,利用AI模拟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方式,提前规划腐败行为,巧妙调整作案手法,以此提高反调查能力,让腐败行为更难被察觉。同时,鉴于AI模型分析大量依赖网络公开信息,腐败分子会“兴风作浪”。他们有意识地向AI系统灌注虚假信息,或者人为改变部分信息的曝光度和转用率。通过 “信息投喂”,提高某些虚假信息的影响力权重,进而引导AI作出特定的判断和结论,为特定利益相关人造势,干扰正常的监督工作。在经济数据监测、项目审批监管等场景中,这种干扰可能导致AI对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合规性的判断出现偏差,使腐败行为得以隐藏。

在伦理困境上,主要面临价值冲突与决策迷雾。AI系统基于数据和算法决策,缺乏人类的情感与道德判断,这在廉政治理应用中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在处理复杂的腐败问题时,尤其是面对轻微腐败行为,AI系统无法综合考量特定事件复杂的、难于量化的社会背景因素,可能仅仅依据预设的算法和数据标准,简单地得出结论,忽略了人性化因素和具体情境。

比如,在对一些情节轻微、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AI系统可能因缺乏对特殊情况的考量,未能在合情与合理中求得平衡,给出有悖立法精神与纪律宗旨的惩处建议,引发公众对反腐败工作公平性的质疑。

另外,AI算法的复杂性使得其决策过程如同“黑箱”,纪检监察干部很难理解AI是如何从海量数据中得出分析结果的。以DeepSeek政务领域垂直大模型为例,其复杂的算法结构和运行机制,让工作人员难以直观了解模型的决策依据,这就导致在实际应用中,AI技术的可信度降低,也阻碍了人机协同反腐败工作的高效开展。一旦AI系统出现错误或偏差,由于难以追溯责任,可能进一步加剧伦理层面的风险。


筑牢三重防线全方位化解风险

AI技术在廉政治理领域的应用虽带来诸多便利,但也衍生出制度、技术和伦理等多方面的风险。为了让AI更好地服务于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其优势,规避潜在风险,我们需要从制度创新、技术规范以及伦理重塑这三个关键维度入手,构建全方位的应对策略,为AI在廉政治理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制度革新上,明晰法规边界与健全监管机制。立法机构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规范信息权属以及AI使用规则。比如,界定AI系统所处理数据的所有权归属,确保公职人员信息、企业数据等在合法合规框架内被使用,避免数据权属不清引发的滥用风险。同时,详细规范AI使用规则,明确算法设计、训练、部署等环节的合法边界,使AI生成数据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效力得以确立,为AI辅助反腐提供坚实法律依据。

例如,法国和印度联合主办的2025年人工智能行动峰会,就重点关注了AI在公共领域应用的规范问题,为各国在AI立法方面提供了交流与借鉴的平台。

在监管机制方面,要建立健全全流程监管体系。以欧盟为例,其在AI监管方面构建了从研发、测试到应用的严格监管流程。我国也可参考其经验,成立跨部门AI监管委员会,整合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纪检监察人员等各方资源力量,定期对用于反腐败的AI系统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该委员会负责监督AI系统在数据收集、算法训练、模型应用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力滥用和人为干预。

在技术攻坚上,化解数据难题与抵御腐败“技术反扑”。全力化解数据难题对推动AI在廉政治理中的有效应用起着决定性作用。数据收集时,应拓宽渠道,广泛采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及公职人员的多源数据,确保数据全面且具代表性。组建法律、纪检、社会学等多领域专家团队,对数据严格审核,纠正偏差,消除算法偏见隐患。在数据安全方面,可以借鉴阿里巴巴等企业的经验,用区块链加密技术存储敏感信息,建立严格访问控制机制,依职责精准授权,保障数据安全。

针对腐败分子利用AI的“技术反扑”,要构建防御体系。搭建专门数据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数据流向,设异常阈值与行为规则,异常即报警,并用深度数据分析挖掘线索。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推行多源数据融合技术,整合多种数据,降低对网络公开信息的依赖,引入对抗训练机制提升AI抗干扰能力。加强地区与部门技术协作,搭建共享平台,分享经验、资源与案例,联合科研力量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强化纪检监察人员AI技术培训,使其熟练运用AI工具,提升识别“技术反扑”手段的能力。面向公众开展AI反腐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反腐氛围,压缩腐败分子“技术反扑”空间。

在伦理重塑上,明确伦理准则与提高算法透明度。针对伦理风险,可参考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AI伦理准则,引导AI技术在反腐败应用中遵循人类基本伦理价值观。准则应明确规定AI系统在处理腐败案件时,要充分考虑人性化因素,避免因单纯依赖数据和算法而给出不合理的处理建议。

为提高算法透明度,科研机构和企业需开发可视化的算法解释工具。如IBM开发的AIExplainability360工具,能将AI系统的决策依据和过程以直观的图表、流程等方式呈现出来。在反腐败领域,可引入类似工具,将AI模型的分析过程、数据来源、决策逻辑等信息清晰展示给纪检监察人员,便于他们理解和监督AI系统的运行,增强对AI技术的信任和理解,从而更好地发挥AI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

在反腐败这场“猫鼠游戏”中,AI技术为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充分发挥AI在数据挖掘、监测预警、辅助调查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应对制度、技术、伦理等维度的风险,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技术、重塑伦理,让AI技术成为反腐败的得力助手。

未来,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需持续探索,在这场博弈中持续发力,不断压缩腐败行为的生存空间,推动社会在清正廉洁的轨道上稳步前行,构建一个政治清明、社会和谐的美好未来。〔作者分别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