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观察 牛萍
近日,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何桥村成贵高铁桥下盗采砂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完结。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四川省内首创的“检察+生态”协作机制,共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2024年9月,乐山市水务局对4名罪犯非法采砂石矿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进行立案。随后,乐山市水务局、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和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方联动,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跟踪督促涉案当事人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确保“应赔尽赔、应修尽修”。
多元修复减少生态损害行为
“目前,4名案件当事人已签署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其中,3名案件当事人每人需支付1312.5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另一名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责任。”乐山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办理案件时,乐山积极探索创新,对于一些经济困难但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推进 “劳务代偿”“公益劳动”“巡山护林”“巡山护鸟” 等多元修复模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既让当事人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同时也让当事人身体力行参与环境保护,增强环保意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后,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
长期以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 的困局饱受诟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实现了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担责” ,让损害担责原则得以真正落实。
“执法索赔不是目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才是根本。”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岑正山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污染者和破坏者付出应有代价,从源头上减少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破解“刑民衔接”关键难题
“对涉嫌刑事犯罪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开展索赔不是一件易事。”岑正山表示,刑事案件保密要求高,把好“刑、民”衔接节点难;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复杂,司法鉴定成本高;检察机关附民诉讼条件不足,权利部门民事诉讼举证困难……这些都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棘手难题。
为了解决这些难题,近年来,乐山探索出来一条“执法+检察+审判”的路子。抓住行政执法案件关键线索,不断强化与检察院、法院协同联动,实施“行政执法+损害赔偿”一案双查,构建起协作有力、保护有为、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法治格局。
去年年底,乐山出台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形成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线索移交等13个机制,明确了协作环节要素和程序内容,有力化解了“刑事审判完毕,民事还未介入”难题。
《实施办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同步进行刑事审查和民事审查,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会在10日内移送权利部门开展索赔工作,并在督促、证据、磋商、起诉、执行等五方面提供支持,确保“信息完备、支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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