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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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进一步优化制定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的,房龄1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20%;房龄10年以上3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30%。
二、调整职工偿还贷款最高年龄
缴存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偿还贷款最高年龄由男65周岁、女60周岁,调整为男68周岁、女63周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三、放宽购房提取时限
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两年内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公积金;购买住房资金不足的,允许其父母、子女两年内自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相互支持购房。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四、扩大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范围
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允许其父母、子女自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相互支持购房。
五、简化商贷购房提取材料
使用商业贷款的购房提取,不再要求提供银行借款合同、首次还款明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流动不足,再进行适时调整。
来源: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编辑:王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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