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老宋

2025年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摄像头管理新规”的法规,通过明确安装义务、禁止性区域及证据合法性标准,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提供了重要依据。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同时通过兜底条款赋予法官灵活裁量权。

智能门铃、智能猫眼等摄录设备走进了千家万户,能够实现全天候监控、远程查看等功能,极大地提升了家庭安防的效率。然而,当摄像头的拍摄范围超出了保护自身安全的必要限度,比如对着邻居家门口、窗户,或者公共走道等区域,那就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远不止我们通常理解的“家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这意味着,家门口的活动信息,比如进出时间、访客情况等,都属于隐私范畴。

武清区的张大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住在她前排的邻居在房子后面安装了一个360度的智能监测摄像头,将张大姐一家进出屋的情况拍得一清二楚。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大姐将其诉至武清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在农村房前屋后安装摄像头是很正常的,摄像头对着过道,属于公共空间。为了了解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进行勘测。经过勘测,被告安装的摄像头确实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最终,被告拆除了涉案智能摄像头,更换为固定方向的摄像头。

判决定纷止争。不过,也应看到,长期以来,个人摄像装置合法性、公共场所监控尺度等关键问题始终缺乏统一标准。例如天津张大姐案中,法院审理时只能援引《民法典》隐私权条款进行原则性裁量,缺乏具体操作指引。而即将正式实施的《条例》填补了此前法律的空白。《条例》首次以清单形式明确旅馆客房、公共浴室、住宅内部等八大禁装区域,要求私人设备不得覆盖他人私密空间并设置显著标识。公共场所设备需向公安机关备案,私人装置实行社区登记;物业、街道担起定期检查责任;违规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并纳入征信系统。《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摄像头管理从“事后追责”转向“全程治理”。

其实,邻里间安装摄像头前,可以先和邻居打个招呼,说明自己的意图,同时调整摄像头的角度,确保它只覆盖自家门口,不涉及公共区域或邻居家的私密空间。这样既能保护自己的安全,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误会。社区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相关规范、组织居民协商等方式,引导大家合理安装和使用摄像头。

技术本身无善恶,关键在于人们如何使用它。让摄像头成为公共安全的守护者,而不是成为引发邻里矛盾的导火索。摄像头不该是邻里的“心结”,而应是安全的“护栏”。《条例》的价值,正是让这道护栏既稳固,又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