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日
“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女性求职被问婚育情况可以投诉”
相关话题再次引发热议
湖南要求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近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湖南总工会网站截图。
提示函提醒:
全省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51湖南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
不止是湖南省,国内多地工会等劳动权益保障部门都发布了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多地发文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其中,包括青海省总工会、广东深圳市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福建省总工会……均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青海省总工会要求,全省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表示,用工单位要依法招用劳动者,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
福建省总工会提出,要将有关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对于此,有网友表示:希望全国普及
也有网友担忧: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法律规定,招聘不得询问婚育计划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多女性在面试时都被问过隐私问题,甚至因为“已婚未育”被拒之门外,这侵害了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歧视。
根据法律规定,招聘不得限制性别,不得询问婚育计划,男女同工同酬。
如果遇到你可以这样做:
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直接反问:“这和岗位能力有关吗?”保留招聘广告、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对于以上问题你怎么看?
你遇到过哪些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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