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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向”保护企业名誉权

法治周末报 2025-03-04 17:13 发表于四川

法治周末报

2025-03-04 17:13

全文播报

发表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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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台密集政策整治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这不仅可以塑造清朗、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而且能够营造宽松、和谐的网络营商环境,清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掣肘和干扰因素”

▶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丨《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责任编辑丨戴蕾蕾

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对部分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博流量”而发布企业不实信息,“抹黑”企业名誉的行为,最高法予以鲜明否定和严厉制裁。

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车小燕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最高法发布的这一批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其选取范围涵盖了名誉侵权纠纷的6个典型场景,对于自媒体从业者和社会公众有非常强的教育意义,帮助企业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更好地主张权利,也帮助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统一裁判尺度。

“尤其对于自媒体行业而言,通过这些案例,可以让其更加明确自身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名誉权侵权风险;而对于被报道或评价的企业,也能学到在遭遇名誉侵权时的维权途径和方式。”车小燕说。

01

“唯流量”“抹黑”企业需担责

在实践中,很多侵害名誉权行为都通过网络实施,这种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往往会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2中,某传媒公司是行业领先的深度信息资讯平台,在向某饮品公司人员询问该公司是否裁员的信息时,得到“暂时没有”的反馈。但该传媒公司随即在数个社交平台公众号发布文章,标题含有“独家”“传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表述,文章近半内容描述该饮品公司裁员及经营困境。

该文章被多家媒体转发,导致上述不实信息广泛传播。某饮品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某传媒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某饮品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对该公司人员状况、经营状况的报道和评价,往往会造成公众对公司、品牌的社会评价变化。

本案中,某传媒公司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即发布文章传播某饮品公司裁员的不实信息,客观上对该公司的名誉造成了负面评价,侵害了某饮品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某饮品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高法认为,实践中,有些网络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客观上容易侵害企业名誉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某传媒公司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既维护了某饮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规范网络媒体行为。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在自媒体时代,流量成为“法宝”,部分自媒体账号过度追逐流量,通过危言耸听的方式引导受众,甚至有组织地传播虚假消息或恶意扭曲真相,并互相印证,以博得关注。

“部分企业利用这一自媒体乱象,煽动舆论,以进行不正当竞争。公众人物例如企业家由于担心受到自媒体的负面影响,‘噤若寒蝉’,对于企业运营与资金都产生了较大影响。”朱巍告诉记者。

同时,如何界定“舆论监督”与“恶意抹黑”的边界,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车小燕介绍,从法律角度看,“舆论监督”与“恶意抹黑”的边界界定主要在于是否基于事实、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超出合理边界以及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例如,案例2中,某传媒公司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即发布关于某饮品公司裁员的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对某饮品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被认定构成侵权。这表明,如果信息发布者未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发布不实信息,就可能构成“恶意抹黑”。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的真实性判断、言论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目的的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模糊地带。”车小燕说。

例如,某些自媒体发布的内容部分真实、部分失实,这样的行为就可能介于“舆论监督”与“恶意抹黑”之间;再例如,某些评论可能带有个人情感色彩,言辞偏激烈,但发布者认为是基于事实的合理评论,而被评论方则可能认为是“恶意抹黑”。

她认为:“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言论的具体内容、发布者的动机、信息的来源、表达方式的合理性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构成‘恶意抹黑’。”

对于如何治理这种乱象,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燕表示,对于专门从事“恶意抹黑”企业名誉的网络水军、刷手等行为,应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她认为,需要加强网络平台监管责任,明确网络平台在企业名誉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企业名誉权的信息。对于网络平台未尽到监管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参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进一步完善网络平台的管理规则。

同时要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目前在企业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对模糊,建议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等因素,确保企业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

最后,要建立快速维权机制,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建立快速维权机制,缩短企业维权的时间和成本。例如,设立专门的网络侵权投诉处理机构,简化维权程序,提高维权效率。

02

企业需用好法律武器

近年来,面对网络谣言,企业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反击。

2023年11月2日,新浪微博账号@万能的大熊发布原创文字微博,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

此微博共获得点赞1772次,评论286次,转发115次。此微博引发评论、转发内容的截图显示,评论区存在大量基于此内容,做出的对联想不利的评论。

事实上,杨元庆在会上并未谈及与华为公司相关的任何话题。相关内容实属子虚乌有,凭空捏造。

联想集团提起诉讼,2024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裁定:科技大V宗某(ID@万能的大熊)因凭空捏造关于联想的谣言,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犯了联想集团的名誉权,被判向联想集团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华为也未能幸免于网络谣言的侵扰。2024年8月19日,微博用户“今天你的智慧被play了吗”发布公开道歉声明,承认其多次使用侮辱、恶俗言辞捏造事实攻击华为及其产品、用户和粉丝,并造谣“华为公司买水军黑小米”等不实信息。该用户表示已删除相关不实内容,并向华为公司及广大用户道歉。

除了华为外,比亚迪和理想汽车也积极应对网络谣言。比亚迪集团品牌辟谣称,网传比亚迪收购克莱斯勒为不实信息。而理想汽车则针对医施德公司散布的谣言采取了法律手段,已向警方报案。

“对于一些自媒体的敲诈勒索行为,企业要依法严厉打击,保护企业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

刘俊海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自媒体的敲诈行为,必须使用好法律手段。

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品牌建设。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善待消费者、善待债权人、善待环境,以此来赢得社会的尊重,只有扎牢自己的篱笆,才可以防住“小偷”。

另一方面,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企业如果本身并无过错,就应当对于这种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突破商业操守底线、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进行回击,只有这样,才能将更多的造谣者挡在门外。

车小燕介绍,我国对企业名誉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除了问题提到的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网络安全法强调了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防止用户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这些法律为企业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法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对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赔偿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车小燕说。

03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事实上,近年来针对关于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谣言,有关部门正在加大治理力度。

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的6起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等问题。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

2024年3月,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无事实依据凭空“抹黑”诋毁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炮制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恶意炒作涉企公开信息等问题。

同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企业、损害商业信誉、寻衅滋事等罪名,向全社会传递了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伤企犯罪,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现象的强烈信号。

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了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聚焦“唯流量”“抹黑”企业等侵权行为,通过司法判决进一步明确行为边界和责任划分,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

车小燕介绍,国家近年来开展的“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对打击自媒体诋毁行为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了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短视频恶意营销、涉企网络“黑嘴”等问题,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网络环境。

例如,专项行动中对发布干扰舆论、误导公众内容的自媒体进行了整治,规范了重点领域信息内容传播。同时,专项行动还强化了信息来源标注、虚构和演绎标签标注,打击了借AI技术生成发布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水军行为等问题,进一步净化了网络环境。

“不过,专项行动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信息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手段和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车小燕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政府出台密集政策整治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这不仅可以塑造清朗、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而且能够营造宽松、和谐的网络营商环境,清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掣肘和干扰因素,进而提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发展信心,稳定民营经济的发展预期。”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告诉记者。

翟巍表示,政府出台的这些政策和措施能够对违法行为作出有效规范。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网站平台、网络媒体、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相互协同,形成多方治理的合力,共同为民营经济打造友好、健康的网络营商环境。

END

视觉编辑 | 马蓉蓉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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