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范芮菱
近日,泸州出台《泸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单次聚餐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乡厨在泸州市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管理规范中提到的“不得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引发热议。有网友反对,认为“管得宽”,也有网友支持,表示可“规避风险”。
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如此细分的规定吗?把某类食品排除在集体聚餐的餐桌之外,算不算“一刀切”?
为此,川观新闻·小铭切瓜栏目,邀请到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诉讼法与行政法专业律师杨成良来告诉你背后的法律知识。
“首先,政府出台这样的管理规范,初衷是好的,也体现了当地政府为民众健康负责的态度。日常生活中,多有因食用高风险食物导致中毒甚至抢救无效的案例发生,加之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意识相对薄弱,若不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规范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实现。”杨成良说。
杨成良认为,从行政法上来看,管理规范属于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有权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泸州新规依据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上位法制定,通过列举式规范明确禁止使用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法律未明确禁止特定食材的使用,地方政府直接‘一刀切’予以禁止是否属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越界行为。”杨成良认为,上述情况并非真正“一刀切”,只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合,对于众所周知的高危食材的选择权进行的适当限缩,并未禁止民众的日常消费食用选择。
其实,除了四川省,其他省份地区也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有生效判例还进行了援引。比如,根据公开报道,云南某婚宴野生菌食物中毒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无法最终确定食物中毒品类,但其中存在高危食材野生菌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按照《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野生菌属于在农村集体聚餐中禁止采购和使用的食材,因此食材的选择者(新婚夫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聚餐食材的采买、保存、清洗、烹饪等各个环节均可能成为导致食物中毒的原因,因此以上各环节主体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的高风险食材禁令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身损害事件与纠纷案件的减少发生。
“当然,规范的手段和方法都还有待完善和优化的空间。”杨成良表示。比如,通过案例宣传等方式,让民众理解某些高危食材禁用原因,主动规避风险,而非被动接受禁令;同时细化操作规范,例如要求承办厨师具备资质、规范烹饪流程、加强卫生检查等,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保留民众选择权,加强柔性引导,让食品安全更加深入人心。
“总的来说,未来的规范制定可以更注重平衡‘安全’与‘自由’,例如将‘禁止’改为‘建议’或‘高风险提示’,并辅以科普与技术规范管理,从而实现更精细化的治理。”杨成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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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虽然诱惑,但是更要学会“舍小取大”!政府既然都下场发布禁令,足以表明目前的情况已然“不乐观”,什么都没健康重要对吧~
有些网友说政府管得宽,可食品安全可不是小事,还是得重视起来
泸州不让坝坝宴用四季豆,刚开始觉得有点怪,但听专家一解释,也有道理
要是把“禁止” 改成“建议”,再加上科普,大家肯定更容易接受
地方政府想得也算是细致,只是错此方面确实像专家说的一样,需要更严格一些。四季豆平时在家里吃都要很小心,没煮熟都不敢吃。
农村坝坝宴,真要是因为吃了四季豆出事,那麻烦可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