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孕妇在D3702次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伤导致婴儿早产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网友爆料,1月22日,怀孕7个月的张某婷在乘坐列车从桂平前往崇左南的途中,被行李架上掉落的箱子砸中腹部,引发胎盘早剥被迫提前进行剖腹产。婴儿出生后体重仅1110克,同时患上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出生两天后不幸离世。
张某婷在医院 来源:顶端新闻
对此,张某婷在回应媒体时称,从入院到现在,铁路部门从未主动联系过她们。列车长的回复认为,责任在行李物主身上,而行李物主回复称是铁路的责任。“双方一直踢皮球,事发后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方案。”据了解,张某婷已准备起诉。
随着舆论发酵,2月19日,广州客运段官方账号发布“关于‘孕妇在D3702次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伤’的情况说明”,说明中就具体情况做了介绍:“1月22日11时33分许,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后,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怀孕旅客张女士。”
说明中提到,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立即广播寻医,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后,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期间,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并称后续,广州客运段将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在这件事情当中,张某婷的遭遇到底该由谁负责?是铁路方还是行李箱所有人叶先生?为此潮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付建提到,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中的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就张女士遭受到的伤害而言,并非是当事人本人健康原因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局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及时排查旅客行李可能存在的坠落风险。行李箱坠落砸伤乘客受伤,铁路局未履行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行李箱所有人叶先生又是否同样需要负起一部分责任?付建表示,如果行李箱主人摆放行李箱时未遵循铁路局要求正确摆放,具有过错,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付建看来,此次事件中,行李箱主人、铁路局都可能存在过错,因此都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或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向受伤旅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理损失。
潮新闻 记者 李沐子 于瓅责任编辑:何昉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