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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赖识宇
责任编辑 | 戴蕾蕾
学生在校园内意外相撞,其中一名学生因此致残。学校调解未果后,受伤学生将学校和另两名学生起诉至法院,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又该如何划分?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学生校园意外受伤案。
谢某、被告李某、邓某均系永兴县某学校学生。某日早晨学校的早自习预备铃响后,李某、邓某手持扫帚前往公共区域打扫卫生,在路过谢某教室门口时,恰逢谢某从教室内出来,谢某与走在前端的李某相撞而摔倒在走廊外墙。李某、邓某询问谢某伤势情况并对其进行搀扶,之后谢某自行回到教室,李某、邓某继续前往公共区域打扫卫生。待谢某回到家中后,其家长发现谢某受伤,遂与学校老师联系并送医治疗,后谢某被鉴定为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学校组织各方调解,但未成功。于是,谢某将学校、李某、邓某及其家长诉至永兴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事故的定性,以及谢某和李某相撞是存在过错的侵权行为还是意外事件,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永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学校而言,学校曾向学生发放《新生入学教育读本》宣传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班会,已尽教育职责。而且事发突然,从李某、邓某进入监控视频至与谢某发生碰撞,前后仅五六秒,学校也无法第一时间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事故发生的前兆,因此学校不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对于三名学生而言,事发时正处于早自习预备学习时间,学校走廊上本不应该出现学生走动,三人均无法预料到该时会与他人相撞,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损害结果也不是三人积极追求或放任行为导致。法院综合上述理由认为,该案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永兴县法院同时认为,虽然李某对谢某的损害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损害后果与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鉴于谢某从教室行至走廊(空间发生了转换),其注意义务应高于在无视线遮挡的走廊活动的李某,法院酌情认定李某的监护人承担27000元。邓某因未与谢某发生肢体接触,与谢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谢某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在学校发生事故时,不能一味地将责任归咎于学校,而应当全面审查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通过发放安全教育资料、组织安全教育班会等方式,已经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此外,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办案法官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对学校管理职责的合理审查和判断,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提醒相关部门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时,要客观公正地评估学校的责任。同时,也提醒学校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要继续加强安全教育,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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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王硕 马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