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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周奎
□ 卜玉
责任编辑 | 戴蕾蕾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司员工在聚餐中不幸饮酒死亡,员工家属和公司之间对簿公堂的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的当事人刘涛生前是上海市彬云公司的员工。2024年1月29日晚上5:30左右,彬云公司负责人在公司附近的一家酒店举办年会,原本在外地出差的刘涛和同事特地赶回参加年会。
当晚7:30左右,刘涛赶到年会现场。因为来得晚,刘涛简单吃了几口饭菜后,就开始到处敬酒。刘涛敬完酒,先是坐在椅子上休息,但不一会就滑了下来,同事将他扶起来,他又滑了下来。后来刘涛和同事说他要歇一会,径直躺倒在了地板上,打起了很响的呼噜。
到了晚上9点多,年会结束,大家都散场准备离开,这时同事们试图喊醒刘涛,却怎么都叫不醒他。在场人员赶紧拨打110和120,6分钟后,急救中心派车将刘涛送往就近医院。
医院病历记载:“来院已死,患者今约21:00时发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21:14,120到场后发现患者呼之不应,瞳孔放大,脉搏不及,口中可见呕吐物,可闻及酒精味,大动脉搏动消失。”当晚,医院出具了刘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机构经检验发现,送检刘涛的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7mg/ml。
刘涛的家属认为,刘涛在多日出差后即赶往公司年会现场,在他身体疲惫且饮酒的情况下,彬云公司未尽到照顾义务,更没有及时注意到异常状况,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刘涛不幸去世,彬云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涛的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彬云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涛喝酒是其主动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彬云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应确保年会参加者的人身安全,彬云公司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定彬云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彬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主审法官、上海市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严佳维指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即为对于刘涛参加公司年会聚餐饮酒后死亡的损害后果,刘涛和彬云公司二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一方面,对于参与年会的员工而言,员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身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过量可能造成的风险后果有着充分、清醒的认知,应遵循适量饮酒原则,做到不劝酒、不闹酒、不酗酒。在本案中,刘涛作为聚餐饮酒者,在身体较为疲惫的情况下,在饮酒时未加控制,而是频频地向他人敬酒致自己醉酒,对于死亡后果,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组织年会的企业而言,企业若向员工提供聚餐酒水,则对聚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员工劝酒、闹酒以及员工过量饮酒情况就负有注意和警示义务。同时,当员工醉酒后,企业也对醉酒员工负有照顾和救助义务。在本案中,刘涛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彬云公司并未对其尽到充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对于刘涛的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后,双方基于对各自的责任分析和利益考量,都表示调解的意愿,故请求法院主持调解。上海市一中院基于本案客观事实,厘清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和责任,结合法、理、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纠纷。
进入腊月,许多单位到了开年会总结阶段,年会是很多企业一年一度的盛事,聚餐庆祝活动是必不可少的。在年会欢庆之际,无论是作为年会组织者的企业单位,还是作为年会参与者的员工,都应当清醒认识到过量饮酒可能会带来的隐患,一旦放松警惕,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企业和员工应从本案中汲取一些经验教训,年终聚餐本是开心事,但难免会有意外发生,“饮酒莫贪杯”。不要多喝酒。年会畅饮须谨慎,莫使欢聚变悲剧!
(文中所涉人物及公司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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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马蓉蓉 实习编辑 王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