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观察 高志农
1月8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六:徐某中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中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旺苍县某青石场后,于2019年6月24日,成立旺苍县某石材有限公司,承继青石厂的权利和义务,沿用青石场办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集体林地1.6009公顷。
2019年6月20日凌晨,某青石厂采矿区内发生滑坡事故。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某石材公司对其矿山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矿山边坡隐患治理。在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和边坡隐患治理过程中,某石材公司未按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使用林地的范围、面积,雇请爆破公司超范围使用炸药、雷管对采矿区进行多次爆破排危作业。
2023年1月31日,经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某石材公司矿山建设毁坏林地现状进行调查认定:某石材公司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使用林地面积未批先占使用林地5.6282公顷。2023年4月23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作出《关于准予旺苍县某石灰岩建设项目(一期)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某石材公司占用旺苍县集体林地14.4721公顷,含被占用、毁坏林地。
另查明,徐某中任某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某林系某石材公司采矿区负责人。2023年11月,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某石材公司矿山建设毁坏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报告》,确定生态修复方案为某石材公司毁坏森林资源已严重破坏了森林植物生长条件,造成不可逆的损毁,只能采取异地恢复植被措施,异地植被恢复造林面积不小于占用林地面积。2024年2月4日,某石材公司签订《生态改善委托协议》,某石材公司出资24万元,委托第三方进行植树造林100亩;旺苍县某镇人民政府对荒山植树造林进行选址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某石材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批先占行为已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及被大量毁坏。被告单位虽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但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事后补办行政许可,不影响其本罪构成。本案被告单位未批先占进行排危和边坡治理等安全隐患整改具有特殊性,其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在行政调查期间,取得了案涉地段的用地许可,在量刑时亦应作为特殊情节予以考虑;案涉林地在事后补办用地许可,且被告单位承诺进行异地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方案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认可,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能够得到修复。判决旺苍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徐某中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周某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七:王某喜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
2021年被告人王某喜从深圳务工回家后,发现自家田地附近野猪泛滥,遂通过他人在网上购买了不锈钢弹簧猎套,安放在田地附近进行非法捕猎。2023年4月4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喜居住的房屋查获疑似麂子类动物尸体9具、疑似獾猪类动物尸体2具、疑似火药枪2支、金属环套装置8套等物品。经鉴定,2支疑似火药枪机件完整,以火药为动力,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9具疑似麂子类动物尸体之中的1具疑似麂子类动物尸体为毛冠鹿,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5万元;其余8具疑似麂子类动物尸体为小麂,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2.4万元;2具疑似獾猪类动物尸体为獾猪,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600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喜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王某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喜担任义务护林员20个月并承担制作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展板费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喜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则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06万元。
案例八:陈某明、魏某鸽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8年至2022年,陈某明等人虚构农药品牌、生产场地及农药公司名称,伪造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证、农药登记证等证件,并购置农药生产机器设备和原材料,通过在河南省内选取隐蔽地点对原材料比例任意勾兑来生产伪劣农药,并编造农药产品功效。陈某明等人还委托郑州某广告公司的赵某路等人为伪劣农药产品制作外包装、标签、宣传画册等广告制品。在陈某明邀约下,魏某鸽招聘人员组建销售团队进行销售,并通过赵某涛加盟的某物流公司,将伪劣农药产品销售至多地,销售金额总计高达1000万余元,各被告人涉案金额为6万余元至330万余元不等。经检验、检测,涉案农药产品未检测出相应的农药成分。购买人将购买的农药用于防治水果、蔬菜、水稻病虫害,未产生防治效果,致使部分农作物出现严重病虫害。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等人虚构农药品牌、产地、公司名称,伪造农药生产相关证件,购买原材料任意勾兑生产伪劣农药,编造农药产品功效,以假充真;被告人魏某鸽等人明知系伪劣农药仍组建销售团队进行销售;被告人赵某涛等人明知系伪劣农药仍参与生产、销售。虽无法核实使用伪劣农药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但上述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均超过5万元,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路等人明知被告人陈某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为伪劣产品设计、制作外包装、标签及宣传画册,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帮助,亦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陈某明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路等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明、赵某路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四万元至一百七十万元不等罚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案例九:白某某诉王某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1年12月5日,被告王某召集被告刘某某、陈某等7人对原告白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录制视频,案发当时原告、被告等人均为未成年人。被告多人的威胁殴打造成了原告白某某头部、头枕部、颈项、腰背部、右小腿部软组织受伤,住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多处软组织受伤;抑郁状态”。辖区派出所对涉案被告进行行政处罚后,被告及其监护人并未向原告进行应有赔偿和道歉,原告白某某及其监护人认为涉案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故将涉案人员及相关监护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虽然在起诉时多名被告已成年,但在案发时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修复原告白某某所受的心理伤害,确定了通过调解化解原被告之间矛盾的裁判方式。从送达到调解整个的过程注重普法释法、教育引导、情绪安抚。后经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刘某某等7人主动当庭向原告白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共计30000元。
案例十:苍溪某家庭农场诉某水库事务中心、安徽某公司、四川某爆破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某爆破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苍溪某家庭农场系常年从事生猪养殖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9月,安徽某公司中标某水库工程Ⅰ标段,并将工程爆破施工作业发包给四川某爆破公司广元分公司。2022年7月2日,因该日爆破作业区距离过近,致家庭农场及附近居民的部分屋顶被爆破飞石破坏。2022年7月7日起,农场的仔猪开始死亡,7月份死亡35头,8月份死亡149头,9月份死亡95头,截至2022年11月7日累计死亡283头。因2022年夏季出现极端高温、干旱,且正值疫情管控期间,仔猪发生死亡后农场及时进行了深挖掩埋的无害化处理。经农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该家庭农场死亡的283头仔猪市场价值为360818元。后苍溪某家庭农场诉至法院要求某水库事务中心、安徽某公司、四川某爆破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某爆破公司赔偿因爆破造成的育肥猪应激死亡损失人民币380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噪声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案因爆破工程产生巨大噪声的事实客观存在,被侵权人苍溪某家庭农场已初步证明案涉环境污染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的关联性。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仔猪死亡非因受爆破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故应认定仔猪死亡与案涉爆破行为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遂判决,四川某爆破公司广元分公司赔偿苍溪某家庭农场损失111063元。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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