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6部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和废止,包括3部法规的修正和3部法规的废止。为何要修改和废止这些条例?在12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据介绍,2024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部署,要求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决议决定开展专项清理。“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精神,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组织专项清理,并对清理出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于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符合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精神、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维护法治统一、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杨筠表示。
具体来看,根据当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要求,删除了原《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用房不得高于成本价出售的规定。
根据“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依据相关上位法,删除了原《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校长需经过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制定学费项目和标准需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依据国家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推进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化,删除了原《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歇业一年以上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废止的3部法规是《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杨筠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强调要清理和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开展专项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目的是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用法治引领保障我省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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