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为了缔结婚姻给付对方的财物,但双方此后未能登记结婚,给付的财物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彩礼?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老年人的彩礼纠纷案,通过该案的判决明确了老年人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财物的性质,尊重了老年人恋爱表达、彩礼给予的特殊方式,认定男方为缔结婚姻赠送给女方的钱款系彩礼,女方应当返还。

法院查明,一直单身的徐某在棋牌室里遇到了同样单身的金某。金某和徐某觉得彼此有缘,再加上其他牌友的撮合,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将结婚提上了日程。为保障自己和金某婚后生活,徐某与金某商量决定在重庆购房定居并登记结婚。

2023年春节前夕,两人来到重庆中心城区。为表达诚意,徐某先给金某的账户转了141万余元,金某用其中的47万余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两人名下。此后,徐某还给金某及其亲人购买了项链等首饰。

转账后没过几天,徐某为了进一步表达诚意,与金某就141万余元中的70万元签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主要载明徐某和金某系恋爱关系,为了金某晚年生活更有保障,特无条件赠与70万元。协议签完之后,时值2023年的春节,原本相约在节后正式登记结婚的两人却在节日期间闹起了矛盾。2023年2月底,两人大吵一架后,金某独自返回了此前的居住地上海市。

金某回到上海后,主动归还了徐某10万元。徐某多次电话联系金某要求归还剩余财物,均被金某拒绝。2024年3月,徐某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返还彩礼为由要求金某返还购买房屋后剩余的94万余元,并将两人名下价值47万余元房子的所有权人变更为自己独立持有。另外,徐某还要求金某返还首饰款8万余元。

庭审中,金某认为徐某从未说过转账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两人也没有举办过送彩礼的仪式,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两人的恋爱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可认定徐某转给金某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而非赠与。扣除购买房屋的47万余元和金某返还的10万元后剩余83万余元,综合两人的恋爱经历、共同生活的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金某返还徐某75万元,并协助将此前购置的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婚房变更为徐某个人所有,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