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藏网讯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健全行政复议受理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赋予行政复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重要的职责使命。
图为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编印的行政复议宣传资料
据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所增加的多项便民为民举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明确行政复议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三是明确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四是明确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五是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不允许把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挡在门外。六是明确行政复议申请补正制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材料。七是向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这些举措将为人民群众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引导并保障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救济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15类受案范围,在原有受案范围基础上首次增加行政赔偿决定、工伤认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除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5类受案情形,将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各类行政行为都纳入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图为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举办的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截至2024年11月,西藏全区共新收涉企行政复议案件96件,受理85件,审结72件,其中调解和解18件,调解和解率25%;以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直接纠错15件,纠错率20.8%,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56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政复议护航西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西藏网记者/赵振宇)
责 编丨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