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进行修订,形成《规范条件(2024年本)》,于2024年12月1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42号)。 2009年我国开始试点应用新能源汽车,2014年开始大规模推广。“十三五”以来,随着早期新能源汽车寿命到期,动力电池开始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动力电池蕴含锂、钴、镍等金属材料,退役后仍具有较高利用价值。发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对于实现废旧动力电池资源的高值循环利用,支撑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引导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6年开始遴选培育骨干企业,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公告148家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引导产业创新升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行业技术水平提升,技术指标提高,旧版《规范条件》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有所减弱。为引导企业有序投资、有序发展,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 《规范条件》重点聚焦四方面内容: 一是优化技术指标体系。将冶炼过程锂回收率的技术指标由不低于85%提高至不低于90%,新增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杂质铝含量低于1.5%等技术指标,引导企业强化技术创新,提升工艺水平。 二是更新完善标准规范。增补《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拆解、编码标准,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更新有关要求。 三是新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相关要求。明确梯次利用电池不得用于电动自行车、再生利用企业应当兼顾处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等要求,助力完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四是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和企业选址等要求。《规范条件》提出企业应建立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质量保障机制,增加再生利用产品强制性标准要求,进一步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明确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产业园区,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做好《规范条件》宣贯实施工作,组织企业积极申报,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遴选培育一批水平高、行业带动作用显著的标杆企业。加强动态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4年 第42号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水平,我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现予以公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16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一、总则
(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重组等处理,制造符合有关标准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或材料修复)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三)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综合利用企业。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企业布局应当与本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处理规模相适应。(三)企业不得位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湿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四)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应为工业用地。
三、综合利用能力
(一)通用要求企业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等应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梯次利用企业产能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年,再生利用企业产能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年(按可处理的废旧动力电池重量计算)。2.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如土地为租用,新申报时租用合同续存期限不少于10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等要求。3.应选择生产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鼓励企业使用绿色电力。4.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溯源系统,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并开展溯源工作,将相关溯源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5.应设立专门的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地,配备红外热成像监控预警、烟雾自动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巡查。6.对于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确保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7.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电、天然气、水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综合利用企业在废旧动力电池入库前将电池中残留的余电通过外接电路法释放到储能设施、工厂微电网或电网再利用。鼓励企业探索开展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核算,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核算有关标准。8.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1.应核实废旧动力电池来源,将相关溯源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确保用于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来自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电池。2.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拆分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吊装、绝缘测试、焊点铣削、切割、清洗等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GB/T 33598)要求进行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解,并将拆分后的零部件分类存放。3.应具备检测动力电池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充放电测试、电压内阻测试等设备,开展电池状态评估,按照国家标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判定其是否满足梯次利用要求。4.应具备拆分电池自动化重组和梯次产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机械辅助搬运、激光焊接、高温老化、激光打码或喷码等设备,对拆分后的电池进行二次组装形成梯次产品,并对梯次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性能进行检验,梯次产品需符合所在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5.应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及锂电池编码规则有关政策和国家标准要求对梯次产品进行重新编码,保留并不得损毁或遮挡原动力电池编码。在产品显著位置贴示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 34015.4)要求的梯次产品标识。6.优先支持具有多项相关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申请规范条件公告。年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量应不低于实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量的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量均按重量计算)。回收到的不可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应交由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处理。7.应承担本企业生产销售梯次产品的保修和售后服务,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在产品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中提示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安全风险等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8.应承担梯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自建或与用户共建梯次产品在线监测平台,监测产品运行状态和流向。(三)再生利用企业要求1.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安全拆解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配备放电、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鼓励采用精细化、智能化拆解设备,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3部分:放电规范》(GB/T 33598.3)、《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单体拆解技术规范》(QC/T 1156)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放电、拆解、破碎、热解及分选。若企业具备带电处理技术,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带电处理。2.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火法或材料修复等工艺,可实现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复,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可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规范处置方案。再生利用企业应当兼顾处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等。3.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杂质铝含量低于1.5%,杂质铜含量低于1.5%;冶炼过程锂回收率应不低于90%,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98%,碳酸锂生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质量之和占原动力电池所含目标材料质量之和的比重应不低于99%。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
四、产品质量
(一)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权限,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建立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质量保障机制,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梯次产品应符合所应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相应的强制认证、市场准入或行政许可等。梯次产品不得用于电动自行车领域。鼓励企业制定和执行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技术标准或规范。(三)再生利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所采用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级碳酸锂》(YS/T 582)、《无水氯化锂》(GB/T 10575)、《氟化锂》(GB/T 22666)、《单水氢氧化锂》(GB/T 8766)、《电池用硫酸钴》(HG/T 5918)、《精制氯化钴》(GB/T 26525)、《电池用硫酸镍》(HG/T 5919)、《电池用硫酸锰》(HG/T 4823)、《硫酸镍钴锰》(HG/T 6238)、《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GB/T 26029)、《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 26300)、《磷酸铁锂》(YS/T 1027)、《纳米磷酸铁锂》(GB/T 33822)、《再生磷酸铁》(HG/T 6262)、《工业磷酸》(GB/T 2091)、《工业磷酸三钠》(HG/T 2517)、《氧化铁颜料》(GB/T 1863)等。
五、环境保护
(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并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
(二)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配备具有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设施。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所应不低于丙类要求,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要求。2.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再生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应符合《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86)等标准规定,并按照有关要求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自动监测。4.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并对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和消声及隔声措施,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三)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健全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四)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五)企业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环保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并制定监测方案,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六、安全生产和人身健康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施审查、验收。(三)企业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废旧动力电池的,应对承运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确保运输管理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 38698.1)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四)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五)企业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要求。(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七、社会责任和职业教育
(一)企业外购废旧动力电池及废料(如废极片、废电芯、废粉末及浆料、边角料等)作为原料的,应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供应方的加工过程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二)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三)鼓励企业建立电池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完善的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对废旧动力电池来源、主要参数(类型、容量、产品编码等)、拆解检测、资源利用、产品流向及废弃物处置措施等进行有效跟踪和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四)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等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如电工证等),做到持证上岗。
八、监督管理
(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2.企业可依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企业需编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1),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申报时应投产1年及以上。3.《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的申请,并按本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5.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6.各地方应引导规范条件企业科学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当地及周边动力电池退役情况和市场需求,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不鼓励新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工艺技术较为落后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能,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综合利用能力提升。(二)公告企业的动态管理1.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本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上年度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2.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各项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3.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4.已公告企业应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本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在发生变化1年内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验收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5.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1年内整改不到位的,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1)不能保持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2)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3)报送的相关材料或生产经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5)主体生产设备连续2年关停或开工负荷不足10%的。已经建成投用的企业未按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或建设用地不为工业用地,且未在2年内搬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section style="-webkit-ta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