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决定》提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另外,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另外,《规定》明确: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要是想在大陆‘混’,可得先过‘一国原则’这一关!不然,就算你判得再好,也是白搭!
违反原则,不予认可。
依法依规管理。
维护国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