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商丘市全域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的通告
为加强商丘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商丘市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知。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商丘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进行有奖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通告。
此前周口市也发布了关于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周口市安全生产和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周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环委会和安防委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周口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口市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等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查处,移交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七、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举报电话: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2.公安局110;3.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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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信商丘、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商丘日报、周口市应急管理局等
监审:董娉责编:惠晓晗 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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