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王晋朝 蒋京洲

随着冬季旅游市场火热升温,旅游纠纷时有发生,更有一些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合同中埋下“陷阱”,意图牟取不法利益。近日,哈尔滨市文旅部门就曝光了5起旅游违法行为。川观新闻记者梳理近期涉旅纠纷后注意到,相关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四类特征:

货不对板

旅游服务提供者出借或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让游客误以为是与规模更大的A旅行社签约,实则是被小旅行社,甚至是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小作坊”接单。


强行加料

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跑冒滴漏”,随意更改路线、安排购物等,以“低价团”的名义招徕顾客,实则是安排了众多购物项目的“购物团”。


虚空服务

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合同中虚列账目,夸大支出,以“服务费”“导游费”等名义向游客索要额外费用。


多头纠缠

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合同签署时刻意增加履行主体,导致权责厘清难,同时为消费者维权和退费设置各种障碍。

在冬季旅游旺季,如何避免旅游消费“踩坑”?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什么?如果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如何有效维权?针对上述问题,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首鑫来为您支招。

如何选择旅行社?

在选择旅行社时,消费者一定要注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经营主体。具体来说,要查看旅行社的证照是否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旅游经营的相关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等条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具体来说,就是消费者要查看旅行社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齐全。这是旅行社正规与否的标准,可以避免遭遇“黑”旅行社。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注意相关资质文件是否与实际经营者一致。我们注意到,在哈尔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旅行社涉嫌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如何订立旅游合同?

总的来说,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规范、详细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游览景点数目、导游服务标准等等,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服务合同一章规定,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内容。建议消费者一一对照检查,避免因为合同事项约定不清而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在旅行中双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像改变酒店星级、降低用餐标准、飞机改火车、卧铺变硬坐等,旅游者要将其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真实记录下来,尽可能的保留物证,以便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反之,旅游者变更协议,如暂时离团、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报旅行社,并最好达成书面协议,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确定责任人。

如何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给出了下列解决纠纷的途径——

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针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罚。

例如,如果旅行社在无资质的情况下经营,则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将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如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将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如果旅行社存在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或者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

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