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

近日,法院调解了一起

因恋爱期间大额经济往来引发的

赠与合同纠纷

2023年12月19日,21岁的刘某与19岁的罗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线上相识,双方均为在校大学生。2024年1月27日,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在相识及恋爱期间,刘某时不时给罗某购买昂贵的礼物,如上万元的奢侈品牌包、高尔夫球杆等等。刘某多次向罗某大额转账,如给罗某旅游费用52000元、首次见面转账8888元等等。

在为期四个多月的恋爱期间,刘某给罗某转账401791元,为罗某代付178145.6元,共同旅游等消费支付28800元。罗某称自己也给刘某发过大金额红包,如给刘某发了红包25000元,给刘某看病的红包10000余元,给刘某购买了28888元的笔记本电脑等。

2024年5月,两人因矛盾分手。刘某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其向罗某的转账及为罗某代支付的行为,系其以与罗某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因赠与所附的条件无法成就,刘某遂诉请罗某返还赠与钱款594101元。

罗某则认为,双方均为大学生,还没有见过父母,对各自的家庭情况并不了解,双方属于恋爱的情形,并没有明确表示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的身份和相识的时间按双方家乡的习俗均不符合正常的以结婚为目的的习俗流程。刘某的转账等都是自愿赠与的,要求其返还没有依据。那些约会、旅行的费用以及转账都是在恋爱期间正常的消费支出,是双方共同享受的,不存在返还一说。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返还刘某赠与款399077元,罗某不服上诉至吉安中院。经调解,罗某同意于一年半内返还刘某300000元。

据了解,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一笔一笔核对款项的用途、支付的原因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深入分析,承办法官发现,在部分聊天记录中,刘某和罗某确实沟通过结婚组建家庭、将来生育孩子等话语,且在送一些贵重礼物时似乎也隐含着这样的期待。但从所有的经济往来看,又有很多是属于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消费支出,比如一起吃饭、住宿、旅行的费用等。

基于此,承办法官依据赠与合同法律法规,向双方详细解释了不同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性质及处理方式: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最终未能结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赠与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而对于一般性的消费赠与,通常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经过多轮的沟通与协商,对于那些能够明确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罗某同意按照合理的金额返还部分款项给刘某。而对于那些属于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消费支出,如约会吃饭、节日礼物等费用,双方都自愿认可不再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