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厅公布6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齐鲁网 2024-12-18 21:05 发表于四川齐鲁网
2024-12-18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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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山东省应急厅公布6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一、定陶某药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超量储存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4月19日,菏泽市定陶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应急厅化工园区复核组反馈的问题,对定陶润鑫化工产业园内定陶某药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涉嫌超量储存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危险化学品原料仓库超量存放过氧化氢溶液[含量50%]、三乙胺、醋酸酐、金属锂,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原料仓库。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菏泽市定陶区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东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12月1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东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肌氨酸钠车间2名胺基化工艺操作人员李某、徐某凤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李某、徐某凤2人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胺基化工艺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淄博某矿业有限公司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7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会同淄博市应急局、淄博高新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对淄博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600m水平生产矿房节理、层理发育,顶板松石、危石未检撬,且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章第十九项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还发现,该企业人员定位系统历史轨迹中无崔某平、赵某宗、边文某、郭某涛、边士某、边某友、苗某国等7人于2024年5月16日参加-600m水平主排水泵联合排水试验的下井信息(照片显示均下井作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章第三十一项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从-600m水平矿房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采掘施工。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高新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3.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新泰某石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
2024年6月5日,泰安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全专家,对新泰某石材有限公司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410至+440运输道路坡度为17.6%,大于设计坡度(最大9%)10%以上”,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章第九项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410至+440运输道路。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安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博兴某皮革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作业审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9月19日,滨州市应急局第七交叉执法组会同博兴县应急局,对博兴某皮革有限公司开展“四项整治”异地执法,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回放和现场核验方式,发现该企业水厂车间揉制工序员工于2024年9月15日14时15分进行有限空间(转鼓)作业,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博兴县应急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实行一案双罚,对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1.7万元、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沂南某塑胶有限公司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8月22日,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对沂南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从生产车间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
该企业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按照沂南县应急局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朱媛媛 张燕妮 郑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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