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宁市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青海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2024年11月1日起,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查验车辆,审查CCC认证证书,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材料,对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2024年11月1日后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登记。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的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2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过渡期内,为保证电动自行车正常上道路行驶,车主须及时申领取得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届满后,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仍驾驶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各机关、团体、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让车主了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引导车主合理使用、处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三、鼓励车主在过渡期内主动置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提供相关优惠和便利措施。
四、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悬挂机动车号牌并持相应准驾车型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上牌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登记时,车主需提供身份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证明车辆合法来源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号牌颜色为白色,号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上道路行驶期间必须悬挂临时号牌且保持清晰、完整。
登记地点:七一路雅迪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网点(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246号雅迪电动车专卖店)、七一路爱玛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网点(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169号爱玛电动车专卖店)。
西宁市公安局
西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西宁市财政局
西宁市商务局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来源:西宁市公安局 西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西宁市财政局 西宁市商务局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韩丽萍;
监制:马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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