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12月11日对外发布公告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公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公告称,对已转制企业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来源:新华社

监制 | 潘燕

编辑 | 董   翔

核校 | 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