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15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欧阳洪宣申请执行车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车朝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欧阳洪宣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龙海申请执行宜宾自横商贸有限公司、周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龙海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周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车朝霞
性别:女
出生时间:1985年10月2日
民族:汉族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凤溪街7号2栋1单元1楼1号
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51002xxxx
悬赏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60550 .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08.00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028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车朝霞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周法官
举报电话:0831-3327988
1938308817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附悬赏条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