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决定在2024年10月28日00时至2024年10月29日24时期间,对我市“低慢小”航空器加强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需要管理的危险性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物)。

二、2024年10月28日00时至2024年10月29日24时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西宁市城区范围内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三、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航、公安机关等做好“低慢小”航空器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执行赛事、活动直播、新闻宣传、军事、测绘、农林作业等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履行手续,按相关要求报备,需要报备请前往属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或西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联系电话:0971-8251679)。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飞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西宁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25日

来源:西宁市公安局;

责编:殷海燕;

监制:马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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