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观察 高志农
9月29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六例侵权制售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8年至2022年,陈某某、孙某某等人分别虚构成立了多家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并购置生产农药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在河南省内选取一些较隐蔽的地点流动生产伪劣农药。被告人还委托郑州广告公司的赵某甲、宣某某为假农药产品制作外包装、标签、宣传画册等广告制品。为销售上述伪劣农药,魏某某等人招聘人员组建销售团队,通过赵某乙加盟的某物流公司,将伪劣农药产品销售至四川、山东、云南等全国各地,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余元。经检验、检测,涉案农药产品未检测出相应的农药成分。购买人将购买的农药用于防治水果、蔬菜、水稻病虫害,使用后未产生效果,农产品相继出现严重病虫害,造成购买人损失。
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明知伪劣产品仍参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甲等人明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为其设计、制作外包装、标签及宣传画册,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等9人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余11名被告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案例二: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至今,张某某从广东省汕尾市的林某某处购买红塔山、红塔山、白沙、云烟(紫)、牡丹、软红双喜、利群等各类假冒香烟,运输并销售至成都市金堂县、青白江区、广元苍溪县等人,从中赚取差价,牟取非法利益。经查,张某某销售假烟价值300余万元。
青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伪劣卷烟仍向他人销售,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案例三:郭某某、姬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被告人郭某某得知以鸭肉干冒充牛肉干在网上销售能够赚钱,便产生以鸭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获利的想法。2022年3月25日,郭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网店,在阿里巴巴平台的四川某公司处以每斤29元至32元不等的价格购进鸭肉干,并在河南省某广告制作假牛肉干配料表、生产商、执行标准等资质标签,在微信好友处订购包装袋后,在河南省夏邑县老家将进购的鸭肉干按照250g/袋进行称重、分装、粘贴资质标签、快递包装,将包装好的假牛肉干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以69元/斤销售至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经查,郭某某销售假牛肉干总金额达340余万元。
剑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购低价鸭肉干原料和包装材料,经称量分装后通过网络平台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以假充真,累计销售金额达346.65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四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案例四: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刘某系广元市利州区某小火锅店实际经营者,为节约成本,从2021年7月火锅店开业以来,刘某将某小火锅店内客人吃剩下的火锅底料进行过滤后,将锅底油回收,再进行熬制炼成“老油”,并在店内将“老油”加入顾客点的新锅底中,供顾客食用。后被查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火锅锅底中加入属于餐厨垃圾的回收锅底老油,系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令刘某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金人民币2100元;令刘某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例五:李某甲、李某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李某甲、李某乙共谋生产、销售假奶粉牟利,所得利益平分。二人约定由李某甲负责仓库管理、组织工人分装奶粉以及物流发货等,李某乙负责拼多多店铺经营、财务管理等。其后,二人在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购乳白色粉末状的“固体饮料”产品,由李某甲在租住的库房,将“固体饮料”分装成“俄罗斯老式奶粉”“花牛奶粉”“纯牛奶粉”等产品,上架至二人分别在“拼多多”注册的店铺上进行网上销售。经查,二人在拼多多店铺的销售金额达347万余元。经鉴定,二人销售的“固体饮料”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乳粉》要求。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李某乙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奶粉,销售金额达347万余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李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李某甲、李某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案例六:姜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无从医资格、资质,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的自家院内用自行购买的高度白酒、樟脑、麝香、薄荷冰、止痒粉、铁树根、焦糖色素、乙酸乙酯等物品自制金能蛇酒蛇药酒、大脑袋祖传秘方药酒,在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市场外路边摆摊销售,后被查获。经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姜某自制的大脑袋祖传秘方药酒属于药品管理范畴,不属于传统民间配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从医资质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自行购买相关药材制作药酒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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