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行晓艺

8月28日,川观新闻记者从《自贡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政策吹风会获悉,现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将于今年8月31日到期。为促进政策的连续性,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最新规定,今年7月,自贡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该《实施办法》,并确定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7项重点政策,包括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优化7项经办内容,包括大病保险的承办主体、公开招标、规范投标、合同管理、盈亏分担、资金支付、结算方式;强化3项保障措施,从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信息公开方面提出工作要求,细化任务和责任分工。

此外,此次政策修订取消了“未经转诊转院直接到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就医降低报销比例部分、到市外就医首先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增强保障的公平性。明确了由医保、财政部门根据上位文件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对保障范围另行明确并进行动态调整,增强制度的灵活性。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持续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

值得关注的是,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累计自付费用超过一定起付标准时,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同时,自贡市医保局根据《实施办法》,补充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补充通知》,明确对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乙类先自付部分,按20%计入支付范围。

在承办方式方面,大病保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对超额结余和亏损按规定予以调节。

在监管方面,《实施办法》强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要做好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报销方面,符合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条件时,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定垫支的大病医疗费用。对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异地就医等费用,再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在各区(县)设立服务窗口集中结算或安排专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申请手工零星报销基本医保费用时,大病保险同步结算,参保人员无需多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