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观察 彭娟

只要将银行卡、电话卡借给他人,帮人转转账、取取钱,轻松“快钱”就能即刻到账?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近期,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区内部分居民存在“两卡”犯罪的情况,并顺藤摸瓜,查处多起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账户案。

4月1日,张某某刷短视频时,看见一条视频说可以帮助贷款,于是添加了对方微信。对方却称张某某的征信不足,无法贷款,但是可以帮助张某某刷流水后再贷款。张某某便将银行卡号发给对方,后该银行卡收到17000元转账,随后张某某按照对方指示,将收到的钱全部转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号。该银行卡账号后用于帮助转移涉诈资金。

6月5日,代某某从网上得知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出租给他人使用,可以赚取佣金,便将自己用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账号出借给诈骗犯罪嫌疑人使用,后利用该账号导致他人被骗,代某某从中获利600元。

6月18日,广安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省内某县辖区居民申某在浏览不良网站时得知,提供电话卡给他人可以赚取佣金,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电话卡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申某将自己的电话卡邮寄出售到广安区,后被人将该卡取走,申某获利350元。

据悉,上述案件当事人均被处于行政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展网络赌场等犯罪活动。买卖、租借“两卡”均是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以及各类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会面临信用惩戒、严管账户、依法查处等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