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评论员 张舟

12月12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15号公告,明确要求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公告规定疫情信息由依法授权部门公布,为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对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经过加工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针对数据运用、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此次公告专门就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做出规定,明确了防控疫情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要保护什么,禁止什么,当是一种在法律框架下的有益尝试。

在疫情防控期间,信息公开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健康权,但有关部门要意识到,尊重隐私是信息公开的第一前提。在这个信息高度互联的时代,参与疫情防控的一切有关部门,都必须遵守法律原则,从自身出发,守土有责,做好源头管理,重视那些有意无意的信息泄露,并学会尊重和理解隐私,才能在必要且合理的限度内正确地使用个人信息,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笔者认为,这不仅是社会管理者们工作能力的体现,更是对其“工作智慧”的考验。

而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我们应当清楚,当个人隐私信息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时,并不意味着“法不责众”,更不代表传播和窥私的行为就是“正义”的。人们必须学会换位思考,克制持重,而不是在他人的悲剧中寻求自我价值感和社会存在感。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仍在持续,人们对有关疫情的信息都高度敏感。因此,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就公告提出的事项一一落实,进一步确立规范和标准,对泄露个人信息案件发现一起严惩一起,找到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平衡,处理好个人隐私与国家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守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