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提出离婚,要求妻子净身出户。妻子花钱让侄女雇凶,与人一同杀害丈夫并抛尸江中,直到15年后被抓获。

2005年下半年,被害人高某明(殁年38岁)有外遇后向被告人李某珍甲提出离婚,且要李某珍甲净身出户。李某珍甲不同意离婚,二人夫妻感情日趋恶化,李某珍甲便萌生了杀害高某明的犯意。

2006年2月初,为达到杀害高某明的目的,李某珍甲在贡山县城购买了安定药片、尼龙绳、头套等物品,用家中的窗帘缝制布袋,并指使被告人李某云(李某珍甲侄女)雇凶欲杀害高某明。李某云通过电话雇请和某才,并承诺将高某明杀害后给其报酬1万元。

2月6日,和某才邀约另外三人与李某云汇合一同前往贡山准备杀害高某明。当晚,因高某明未回家,李某云便安排和某才等4人入住贡山县城一招待所等候。次日早晨,和某才等4人因反悔自行返回。

同年2月20日,一男子主动联系李某云,询问杀人的事是否还需要帮忙。李某云征得李某珍甲同意后,让男子带人到贡山。高某明与其子等人就餐后回到家中,21时许,高某明误服下由李某珍甲事先用安定粉末替换的胶囊,之后熟睡在客厅沙发上。

李某珍甲便打电话让李某云带所雇的人到高某明家。李某珍甲、李某云与三名男子将高某明杀害,并将高某明的尸体装入布袋后推入怒江,李某珍甲支付给三男子1万元报酬,便各自逃离现场。

后李某珍甲带李某云前往茨开大桥将作案工具(刀、头套、鞋等物品)抛入怒江。

2006年3月13日,高某明的尸体漂出江面被他人发现后电话报警。经检验、鉴定,高某明系被人杀害后抛入怒江中,死因系颈部锐器伤死亡。

2021年4月1日,贡山县公安局民警先后将被告人李某珍甲、李某云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庭审期间,被害人高某明和被告人李某珍甲的婚生子对被告人李某珍甲、李某云表示刑事谅解。

一审法院以原被告人李某珍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丨红星新闻

编辑丨李畅

审校丨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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