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是给罪行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一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两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
检察人员在日常检察监督履职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柳某某请假超时未归、金某某未在正行通软件打卡签到,二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随后调阅了他们的社区矫正档案、日常打卡签到记录、请假外出审批手续等,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座谈了解他们平时的矫正态度及表现,并与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取得联系询问原因,对他们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释法说理。此后一段时间检察人员密切关注着他们的社区矫正情况,经核查:
社区矫正对象柳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请假超时未归,瞒报谎报行踪,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一次训诫处分,经教育、处分后仍不改正;社区矫正对象金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打卡签到,不写思想汇报、学习笔记,未请假外出,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一次训诫处分,经教育、处分后仍不改正。
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柳某某、金某某上述行为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价认为,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社区矫正、改过自新的机会,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一次训诫处分,经教育、处分后仍不改正,符合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法律规定,并建议司法局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全面排查、集中教育,加强监督管理。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柳某某原缓刑判决,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撤销金某某原缓刑判决,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示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让罪犯在考验期内改过自新,更好地融入社会,千万不要以为判处缓刑就可以“高枕无忧”,甚至无视法律。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以身试法抗拒监管,只会将自己再次送入“高墙”。
来源: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桑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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