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收房却被要求补缴物业费,合理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某小区购置一套商品房的廖先生就感觉不合理,为此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5月13日上午,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灵山县市场监管局获悉,经调解,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同意廖先生从收到收房短信通知次日起支付物业费。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7日,廖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称其于2020年购买了一套商业住房,因疫情原因直到2023年10月28日才收到收房短信通知,但物业却要求其补缴收房前的物业费。

接到投诉后,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当事双方,现场开展核查和调解工作。经查,投诉人廖先生反映属实,其于2020年在灵山县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后因疫情等原因一直未能交房。直到2023年10月28日,廖先生妻子才收到小区物业公司的收房短信通知。今年3月,廖先生到物业公司领取房子钥匙准备装修时,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从2022年5月起补缴物业费、电梯维护费等费用。

在调解现场,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小区物业公司经理表示,2022年5月,公司已电话通知该小区能交房的业主来收房,收取管理费是以集中通知验房时间开始,不是以业主实际收房的时间。而廖先生则表示,除其妻子在2023年10月28日收到收房短信通知外,从未接到过其他收房电话通知。

此后,新圩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耐心向当事双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解释:若开发商通知收楼时,物业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未满足法定交付条件,则其收楼通知无效,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自收楼通知发出之日起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开发商发出书面的《收楼通知书》,且《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收楼,业主从次日起应支付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应当举示开发商已履行通知接房的手续,才可以要求业主承担通知其收房后的物业费。

经调解,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同意于发出收房短信通知的次日起(即2023年10月29日)开始收取物业费。

“在广大群众传统认知里,一般认为收取物业费应当从自己收房之日算起,不收房则不支付物业费。”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指出,广大消费者和业主朋友需注意,若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后,业主因自身原因不及时办理收房手续,不影响物业费收取。同时,在进行相关消费行为时要留存好有关证据,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萧持玺 黄缨茹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