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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对扣留、拖移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一)
〔202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逾期不来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的车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将依法按无主财物处理。
请下列车辆驾驶人或所有权人、管理人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来历证明和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到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财物保管处接受处理。公告期满仍未前来处理的,将对扣留、拖移车辆依法进行拍卖、拆除或报废等方式处理。
地址:宜宾市三江新区宜宾大道中段宜宾市公安交警涉案物品保管处
联系电话:0831-3579632
附:车辆明细清单(一)
2024年4月9日
完
来源丨宜宾公安交警
编辑丨刘梦洁
责编丨黄娅娜
编审丨叶昌荣
监制丨姜洁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