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什么样的“借钱不还”会被认定为诈骗

  今天“小经课堂”帮你搞清楚!

  案情简介

  2020年,吴某因工作关系与刘某相识后,在其已欠下大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以买卖房屋需要支付中介费和定金等为由,多次向刘某口头提出借款请求,刘某前后向吴某汇款近40000元。

  次年,刘某向吴某催收上述借款,吴某又以投资沙石生意为由向刘某借款。在总计汇款8万余元后,刘某多次向吴某催讨欠款,吴某遂出示了伪造的支付宝转账账单,声称已将8万元汇给刘某。

  至案发前,吴某将8万余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日常消费、打赏主播等。

  法院审理

  吴某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购房需要交纳中介费、定金及投资沙石生意分红的事实,使刘某误认为吴某有固定资产、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从而出借8万余元交吴某使用。

  吴某在骗得资金后,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打赏主播等,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

  吴某与刘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吴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划重点

  出借人可以从以下四点来判别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则具有归还的意思,即使后续不能及时归还,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

  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

  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诈骗罪中,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行为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

  吴某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且从客观行为能明显推断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在人际交往中,朋友之间的借款应保持一定的警惕与理性。

  借款人应在沟通借款事宜时坦诚地说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计划,后期如遇到困难无法按时还款,亦应提前与朋友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出借人出借款项之前,可以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偿还能力及信誉,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也可以通过留存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借据上明确借款的理由、借款期限、利息等方法,保障自身的权益。这样朋友互助共渡难关的同时,也能让友谊经得起金钱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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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绵阳经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