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蒋京洲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案情通报: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那么,到底什么是核准追诉?为什么是核准而不是批准?具体流程如何?4月8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你背后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核准追诉?

核准案件能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核准追诉,简单地说就是核准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胡磊告诉记者。

胡磊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需要核准追诉案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认为必须追诉的情况;第二种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这两种情况的核准机关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按照通报,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第二种情况。”胡磊解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的第三款)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

“通俗地说,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没有满14周岁的未成人犯罪嫌疑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经过最高检核准后,将作为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胡磊说。

胡磊进一步解释,这样的制度设计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严重不良行为案件作为保护处分案件予以专门教育或者专门矫治教育的规定是相互衔接的。就是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原则上作为保护处分案件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措施,只有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特别危害行为经过特别核准程序的情形下才作为刑事案件。

为什么是核准而不是批准?

是一个逐级把关的司法程序

胡磊介绍,一般来讲,核准程序是一种层级报送的司法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程序。

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故不宜把这个程序称为批准程序。具体流程是,一般是先由案发地检察机关报请上一级检察院,经过省一级检察院把关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应当是一个层层把关、逐级核准的司法程序。如果省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追诉的,可以直接否决下级检察院的意见,把案件发回撤销,没有必要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未核准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开展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胡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