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刘珩
近日,凉山州公安局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新闻通气会上发布了一起警示案例:3月2日下午,宁南县骑骡沟镇果木村刘某某(男,20岁)途经果木村一组一树林。在路边休息时,刘某某无意中翻出衣服内的打火机,在玩弄打火机过程中,不慎失火引发火情。见火势无法控制后,刘某某逃离现场,并将打火机藏匿在一田边草丛中。目前,宁南县公安局已对刘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人为引发的山火,行为人将可能承担哪些责任呢?3月30日,在全省第三个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以下简称:成铁二院)副院长余琦来告诉你相关的法律知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为引发山火,行为人根据主观心态、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具体后果不同,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我们先来说说民事责任方面。”余琦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人为引发山火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余琦解释,引发山火的行为人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大家通俗理解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引发山火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将由其监护人承担。”
除了民事责任,行为人还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处罚由轻到重一般是警告、罚款以及行政拘留。”余琦告诉川观新闻记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余琦说,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四川省范围内,在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也是需要承担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程度构成了犯罪,除了承担前述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余琦告诉川观新闻记者,在引发山火的行为中,根据主观心态不同,可分为放火罪和失火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失引发山火,构成失火罪。”余琦说,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放火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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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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