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据新华社11月3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成立新的反贪总局。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办案力量进一步增加,将成为灵敏高效的中国检察特色反腐败专门机构。
十八大以来铁腕反腐、“打虎拍蝇”的反腐势头必然将进一步推进。
近日,一位市级纪委的常委通过《川报观察》撰文,讲述了纪委工作人员在“两规点”(口语称双规)的高强度工作和压力。
“我们办一个案子收到的心理垃圾,至少需要半年去消化。有些案子办得比较艰辛的,晚上做梦都会梦到。”
文/李华(化名)
去年以来 工作强度增加 没有休息时间
办了十年的案子,我现在是该市纪委分管案件的常委,常驻在一个在普通人眼里颇为神秘的地方——“两规点”。这里是一个储备库后面,没有门牌,院子也很小,就一栋L型的三层小楼。进门后,没有接待桌、没有门卫室,一切化繁为简。
住在这里,条件很简单。我的宿舍不到10 平方米,没有卫生间,没有书桌,没有纸张,没有电脑。2 张1 米3 的单人床摆在中间,简单地拼在一起,一张睡觉,一张多放了一个硬床垫,权当板凳。
这个时间段,三层小楼几乎全部住满了。有的房间在办案,有的则供办案人员晚上轮班后休息。
我们能明显感觉到去年以来的工作强度在增加。没有休息时间,累!
以往每年12月底到次年3月间,相对“清闲”一些。考虑到春节、年终总结、年初的会议和计划,这段时间我们一般不在“两规点”上大案,即便要上案子,几天也能办完。3月份后,就基本上没有休息。
今年我本人在这里带领的3名办案人员,大假基本无休,最长的有近4个月没有回过家。
纪委办案 上边打招呼的基本没有了
有些案子进展顺利,有些办得则很艰辛。不管哪一类,每办完一个案件,作为办案人员的我们心理负担就增加一些。
每当有官员被“两规”,我们都要全面了解对方。有时候深入他们的内心,还是有少许同情、惋惜。这些人有主动受贿的、也有被动的,有堕落的地方,也有委屈、为难的地方。
我们其实都是一群很感性的人,但是职业要求我们非常理性。要让他们对处理结果心悦诚服,就要把他们说服,与他们交流。这个过程很艰辛。他们会把心理阴暗面、对社会的不满等等,一大堆的“心理垃圾”全部倾吐给我们。他们倒是一吐为快了,我们就只有顶着。
我觉得纪委办案人员某种程度上扮演着“心理垃圾桶”的角色。办一个案子收到的心理垃圾,至少需要半年去消化。有些案子办得比较艰辛的,晚上做梦都会梦到。
今年4月,办一个比较艰难的案子时,一名办案人员从来没有凌晨3点钟之前睡过觉,睡不着。年轻小伙子,憔悴完了,给我说“我是要疯了”。我们都需要心理辅导。
不过现实是,案情需要严格的保密,我们不可能找别人倾述,现在也很少有纪委配备心理辅导,就只能相互开玩笑,相互调剂、减压。
这个“两规点”有4个谈话室,我和带领的3人一人负责一个。一个人进去后,其余人就在隔壁房间观察,一旦察觉到负责谈话的人心理压力太大,顶不住了,就发条短信“撤”。
办了10年案子,在我看来,办案是个技术活,技术层面的东西都是一样的。过去,纪检部门的领导压力不小。现在,上面打招呼的基本没有了,谁也不会在这期间顶风作案。
够不上移送司法的 处理越来越规范
现在纪委办案越来越规范了。如果是党员,办了“两规”手续,有陪护人员,我们轻松得多。企业老板是请过来配合谈话,就只有我们陪着他们,根本不敢走。
这些老板不是党员,不是官员,没有多少顾虑,突破起来也很困难。
但也正是老板,是很多串案中的关键环节。一个官员交代出几个行贿老板,行贿的老板再交代出几个受贿的官员。今年,我们已经办了几个类似的串案。
受贿额度有大小、情节有轻重,串案并不每个人都会移交司法。以前够不上移送司法的,领导会考虑到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就干脆在某一环上扎断。
结果却是,这些人反倒瞧不起我们办案人员,说我们这些人没能力、没本事,也让他们在贪腐路上更加狂妄自大。
现在的原则是,可以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为对方找合理的减轻、从轻理由和情节,但必须把事情弄清楚,让他受到教育。从严、从宽都放在明处。这反倒少得罪人。
做纪检人员 经验很重要
这几年干部流动性又比较大,稍微有点经验、年纪久点的办案人员都交流出去了。这是一件很矛盾的事,把办案人才一直留在这儿吧,不能解决待遇等个人切身利益;交流吧,现有很多都是新手,很恼火。
有一个县纪委,在办案时,就因为新手外围收集材料时,保密意识不强,意外走漏消息,导致本来很简单的案件,办得很辛苦。
现在,每次案子来之前,我都会给办案人员申明一大堆的纪律和注意事项,这是必须的。否则,一旦出事,就是有可能断送他们的一生。
现在,我们市有4个纪检室,每个室3个人,其纪检体制改革正在酝酿,改革后人员将会增加。
说实话,做这个工作时间不能太短,太短没有经验。但是也不能太长,太长自己都觉得心理压力太大。
名词解释:
"两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两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编辑:董的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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