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范芮菱 蒋京洲
春节临近,如何有效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司法部明确,要做好春节前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2月4日,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四川日报社联合开展的第三届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出炉。即日起,四川日报全媒体联合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推出“农民工帮帮团”,解读部分优秀案例,为农民工外出务工“避坑”。
【案情概要】
马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到某林业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签订《门卫聘用合同》约定:“由马某某自行参加各项保险,该公司不承担其健康等原因产生的赔偿责任。”2021年5月12日,马某某在值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南充市顺庆区人社局认定马某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该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遂向区、市、省三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受援人向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充市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林业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173140元。该公司认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并已签订免责协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南充市仲裁委携手相关部门合力做好维权保障工作。南充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主动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并指派具有丰富劳动争议案件经验、责任心强的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制定针对性代理方案,最大限度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
南充市仲裁委针对工亡遗属“维权周期长”“赔付金额高”和“调解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调为主、速裁为辅”的调处方案。南充市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林业公司未为马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13940元。当受援人与林业公司对876680元的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又因分期付款问题产生分岐。
考虑到调解失败后,工亡遗属维权之路可能面临“一裁两审”的现实问题,南充市仲裁委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效开展裁审衔接,就工伤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执行社会保险标准”的终局裁决事项进行专题研讨,并形成一致意见。
2022年12月22日,南充市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由林业公司向受援人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13940元,并驳回了供养亲属抚恤金请求。林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并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并于2023年3月10日驳回了林业公司的撤销申请。其后,受援人依据仲裁裁决申请了执行。
【案件点评】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蒋文虎:
本案例通过一起工伤保险争议案件的圆满办结,展示了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民工维权保障工作中的精诚协作和担当作为,厘清了“无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签订免责协议可规避赔偿责任”的误区,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将工伤保险争议纳入“仲裁终局裁决”的处理,解决了用人单位滥用法律程序问题,及时维护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工伤维权驶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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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具有特殊性,适用民事诉讼时当慎重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