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明 攀枝花观察 彭莉 川观新闻记者 唐子晴
11月27日,记者从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全票批准通过《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并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攀枝花市第四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也是我省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所在,也是地方性法规的价值所在,要带着问题去开展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来解决好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这是攀枝花制定这部地方条例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条例》共设七章五十条,包括总则、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它的正式诞生,距攀枝花接到立法任务只有143天,效率背后,是众多参与立法工作人员的智慧、心血和汗水。随着这部地方条例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文明法规体系,推进长江上游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近年来,攀枝花在计划烧除、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以及高效便捷的农事用火审批等方面积累,总结了一些成功做法。但因地处干热河谷地带,受持续长久干旱高温以及干湿分明的气候特点影响,每年森林防火期长达7个月,是国家一级火险区和森林火灾的易发多发地的现实状况仍不容忽视。
针对这一情况,在条例起草中充分注重强调疏导结合,兼顾防灭火工作与特色产业经济发展要求,力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高效统一。通过起草组反复多次专题论证,升华以往成功的经验做法,针对计划烧除,明确由林业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提出科学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针对农事用火,明确用火审批程序、前提条件、辅助设施等内容,杜绝用火隐患;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鼓励依托经济林果种植建造防火隔离带,促进种植产业与防灭火工作的融合发展。

为更好突出地方特色,在条例起草时进行了诸多探索创新。其中,条例中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强化了人大监督作用;“在坚持‘不抵触’的立法原则基础上,将我市地方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把实践中较好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通过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方式予以明确”的内容,既兼顾了地方特色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又为后期总结提炼经验预留了空间;“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者、个人等多层次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体系”的内容,把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以及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纳入条款;“积极依托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效果”“建立相应的奖励和补偿机制,为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等内容,则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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