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106万元彩礼结婚不到3个月离婚,法院判返还彩礼80万元”。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四个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同日,最高法还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呼吁取消高额彩礼,强调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了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陈宜芳表示,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次发布的案例一对此有着突出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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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界定彩礼与一般赠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实践中也存在模糊认识。案例三判决认定案涉26万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可以认定为彩礼。同时,明确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工作、居住在两地,并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对于后续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存在共同消费等事实,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
“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两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应当按照当地习俗适用相同的规则。”陈宜芳表示,在案例四中,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充分考虑了嫁妆情况,扣减了放置在男方处的嫁妆数额。此外,该案审理法院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充分考虑了中国传统习俗。“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这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陈宜芳表示。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陈宜芳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的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综合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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