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文莎

近日,芦山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芦山法院审理查明:芦山县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肖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因支付货款发生纠纷,该经营部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1月13日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6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20年2月16日生效,赵某某未在判决限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

2020年4月27日,肖某某向芦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芦山县人民法院多次书面通知赵某某履行判决、报告财产,赵某某均置之不理。芦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明:赵某某名下有面积为58.61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东方牌汽车一辆、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以及8张银行卡上共计金额1700余元,遂采取了对其银行卡内存款予以扣划、东方牌汽车予以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

2020年9月8日,芦山县人民法院将赵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芦山县公安局侦查,2020年10月12日,赵某某接芦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向建材经营部履行了全部欠款及利息。

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到案后履行了全部义务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赵某某对自己因逃避六千元的执行款而遭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后悔不迭,当庭表示今后生活中一定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敬畏法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