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评论员 邓也
10月16日,崇州2岁女童在小区内遭罗威纳犬袭击受伤,引发广泛关注。悲剧的发生令人痛心,我们既要关注对责任人的严肃处理,更要思考悲剧产生的原因。从《养犬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到《民法典》《刑法》,我们拥有一套约束城市养狗行为的法律法规,却让一条肆意奔跑的恶犬造成如此惨剧,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悲剧的发生,狗主人难辞其咎,必须遭受法律的严惩。《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明确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等,均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使“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也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视频来看,受害人并无明显过错,狗主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既包括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何惩处,相关部门自有定夺,让我们拭目以待。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安全,很多城市都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过去了13年,中间无修订更新。这13年来,我国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各个地方人口迅速向城镇集中,当初人口较少的非限养区,现场可能已经变为人口集中、符合限养区特征的区域;当初禁养的“烈性犬”品种目录,是否囊括了所有具有危险性的犬种;当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广泛运用于城市治理时,对于城市养犬的接种、登记、年检,以及狂犬病疫情防控、流浪犬收容处置等工作,是否有迭代升级。总而言之,养犬管理条例和实际操作,必须跟上城市发展的脚步。
不能“一棒子打死”城市养狗现象,也不能只在悲剧发生后短时间运动式地“亡羊补牢”。狗扰民、狗伤人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对养狗人的监管问题。现如今,一方面要加强日常管理,排查处理没有登记、品种不对、不栓狗绳等突出乱像,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违规养狗、流浪狗、病狗等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养狗的法律法规,细化出标准清晰、操作性强、符合实际的准则规范,供相关部门和养犬人贯彻执行。此外,还要在全社会营造安全文明养狗的礼俗风尚,在小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合加强宣传倡导,号召公民加强对不文明养狗行为及时劝诫和举报,倒逼每一个养犬人提高自律。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但是必须以合法养狗、文明养狗、安全养狗为前提。即使对于简单的宠物饲养,也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如此,才能在繁华热闹的都市里,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共享生命与自然的无限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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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扰民、狗伤人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对养狗人的监管问题。
对养狗的人应该加强制度和法律监督,就像机动车一样必须上牌,
新金牛公园里的狗狗多,保安不管,物业不问,狗主与狗齐欢,狗法停摆,哎!
道理大家都懂,法律法规都摆在那里,问题是谁来监督执行?不要出现问题了,才来就事论事处理一下,政策要贯彻落实到行动上才要得。
城市应该不提昌养狗。出门遛狗时、街道上随意的狗屎可见,不卫生嘛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似乎是针对狗对人类的定语。人类自己之间难道不能是朋友?